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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立法新趋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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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7-06-05
第7版(国际专版)
专栏:

  环境立法新趋势
钟晓红
人类大规模以立法手段来保护环境始于本世纪中叶。产业革命之后,尤其二战之后,各国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由此带来的文明的同时,也遭受着这种发展的副作用——环境污染的困扰。人们不得不在环境问题上寻求法律的保护,环境立法蓬勃发展的时代应运而生。
环境科学界以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为划分点,用“斯德哥尔摩前时代”和“斯德哥尔摩后时代”来描述环境立法的特点。“斯德哥尔摩前时代”的特点是:环境法规主要针对自然资源的分配和利用,以及少量的针对重大环境退化事件的被动性立法,对于防治污染缺乏主动性,控制力较差。而在“斯德哥尔摩后时代”,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巨大觉醒,环境立法走向以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和资源为目标,主动性和控制能力都有增强。毋庸置疑,这些法律对于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巨大作用。
回顾“斯德哥尔摩后时代”,环境立法仍存在弱点。其一,由于立法总是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后而进行,因而环境立法呈现出总体上的被动性,并且由于这种单个立法的被动性而使环境法体系的系统性不强,彼此联系不够完善。其二,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人们尚不能深刻而全面地认识环境问题与经济活动的统一性,在立法过程中其他经济产业部门参与不够,在执法过程中其他部门配合协调不够,结果使环境法的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其三,由于认识的不深刻,环境法律的指令性强,而达到环境目标的手段及可操作性较差。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普及和提高,当今世界环境立法呈现新的趋势。
系统化发展趋势环境立法在各个层面上都得到发展,相互联系,协同控制,使环境法整体的系统性大大增强。在最高一级的宪法层面上,各国相继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纳入宪法。在宪法下面依次有环境保护基本法、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及所涉及的各种环境标准等,此外还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标准。这样,环境法涉及的环境问题更加广泛,内容更加系统。
国际化发展趋势由于环境介质(如水、大气等)具有可流动性,也由于国际贸易及物资交流日益频繁,环境问题越来越国际化、全球化,如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暖就是典型的全球环境问题。对这种环境问题,仅靠某个国家或地区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世界各国协调一致的行动。这就促使环境立法走向国际化,签署国际公约、条约、议定书等法律文件,由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于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趋势在当今经济化社会中,人类绝大多数活动都可归结为经济活动,从而影响经济手段的制约与刺激。基于这种认识,环境法越来越倾向于运用经济手段强制或激励人们保护环境。罚款是最早的经济手段,随后出现排污收费,征收环境税、资源保护税,及至发展到排污权的交易等措施。
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影响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凝聚了当代人对可持续发展理论认识深化的结晶。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理论是人类关于发展观的伟大觉醒,对环境立法产生了积极影响,环境立法正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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