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5阅读
  • 0回复

利率违规知多少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07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

  利率违规知多少
  近年来,各地的金融机构在办理存贷款业务中,违反国家利率政策的现象仍屡见不鲜。根据我调查掌握的情况,在某些地方利率违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优惠性贷款利率无优惠。为了更好地发挥浮动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国家一般要求金融机构放款时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借款户资信情况、金融机构资金成本等,取用相应的浮动利率幅度和相应的利率档次。如:对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对企业信用等级高、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资金占用结构较为合理、产品不积压、应收货款增加少的企业,对贷款风险较低的企业和对贴现贷款、抵押贷款以及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等,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利率上实行下浮、不浮或少浮,反之,则要上浮。但是,不少金融机构执行利率当中并未仔细区分,而是简单地执行一个利率或几个利率档次,显然有违国家规定。
  贷款加罚息幅度不规范。目前,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分别按日万分之四和日万分之六计收利息,农村信用社则分别按日万分之五和日万分之七计收利息。但有些金融机构执行并不规范,超出或低于这些计收标准者仍然有之,有的甚至执行以往的加罚息标准。
  利率浮幅不合规。一方面,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可最高上浮10%,农村信用社可上浮40%;另一方面,各金融机构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也可下浮10%。但实际执行利率政策时,有的金融机构并没有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分借款户资信情况,利率浮动非常随意,有的机构甚至超过利率浮动幅度规定。
  改变贷款用途,提高利率。如1996年5月以前,农村种养户需要贷款,规定利率上浮不超过60%,但一些农村信用社将其变为个体运输贷款,在用途栏笼统地填上“购件”等,其利率便套用上浮不可超过90%这一档了。
  强留“风险金”或收利息保证金。放款时从借款中扣留一定比例(如10%)或向借款户收取利息保证金存入银行,按活期计息,而贷款利率则按贷款原额计算,贷款未还前风险金不能动用,造成企业或个人多付利息。
  长贷短订或短贷长算。金融机构与借款户签合同时,故意将贷款期限订得短些,期待贷款逾期后加收逾期罚息。反之,有的金融机构则故意将贷款期限订得长些,以便套用更高档次的贷款利率。
  套改贷款利率。即短期贷款执行长期贷款利率,如将半年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吸存发放手续费或给其他好处。为完成存款任务,有些金融机构采用在柜面或其他隐蔽方式发放5‰至20‰或更高的手续费,有的则采取发实物、搞贴水等手段,或几种手段并用。这些费用一般从储蓄宣传费中支付,或直接从利息户中支付,或从“小钱柜”支付,客户取得的这些额外“回报”便成为非法所得。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上浮超幅度。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为5%,高于这一幅度即为违规。
  违规开展有奖储蓄或发行有价证券。有的金融机构为增加存款,用明令禁止的有奖储蓄或停发的债券代替正常的存单,引诱客户存款。存户自以为存款得到实惠,殊不知此种存款违规。
  利率违规现象禁而不止,有损国家利率政策的严肃性,降低了利率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严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新干县支行
  蔡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