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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私了”法难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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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06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警世钟

  强奸“私了”法难了
  朱晓伟黎西岐
  豫西西峡县桑坪镇20岁的男青年刘某,欲对邻家的6岁女孩施暴。女孩的哭声被近邻听见,并发现刘某正在作案,就及时向村里作了报告。该村支书、村长、治保主任怕影响“文明村”的荣誉,于是便叫来幼女家长和刘某进行“私了”。作案人刘某拿出现金600元和小麦250公斤给受害者。双方签字画押,达成协议,此事从此不再提起。
  可是,纸终究包不住火!此事未过三月,该村另一青年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动员在押人员坦白揭发之时,该青年将本村的“机密”和盘托出。近日,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原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该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于调解。”被告人和被害人只能就法律规定范围的自诉案件进行诉前、诉中、诉后和解或不起诉,但强奸案件属公诉范围,不属自诉案件。所以,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家长私了行为无效,其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时下,“私了”在一些地区成风,小到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大到刑事案件,当事人或村组干部都避开法律进行私了。岂知形形色色的“私了”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妨害了司法机关执法活动,而且助长了犯罪气焰,甚至给当事人或社会带来更深的悲剧。古人云:“一民之轨,莫如法。”只有用法律统一人们的思想,规范人们的行为,杜绝和消灭“私了”现象,才能达到兴国安民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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