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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何产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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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06
第12版(香港和澳台侨)
专栏:澳门基本法知识问答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何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照澳门基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按照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基本法附件——《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依照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委员共3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100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8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80人;立法会议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40人。按照规定,不少于50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再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澳门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则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今年1月16日澳门特区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规定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产生,对参选人必须具备的资格与条件,以及报名与资格审查、提名与确定候选人、选举等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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