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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贯彻国家保险事业的方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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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7-09
第2版()
专栏:

  正确贯彻国家保险事业的方针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 贝仲选
我国的国家保险事业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事业和为提高人民的物质福利而服务的。五年多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先后对国营企业、县以上合作社的财产和乘火车、轮船、飞机的旅客,实行了强制保险;并在城市里开展了各种自愿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五年多来,国家保险事业已开始积累了集中的保险基金,增加了国民经济的后备力量。这种保险基金的聚积和运用,使遭受灾害的生产事业和个人,可根据保险契约的规定得到应有的补偿,从而帮助他们迅速恢复生产。同时,国家保险事业所积累起来而暂时不用的资金,还可以通过银行信贷投入生产;国家保险公司年终盈余的一部分资金,还可以一部分缴给财政部门作为国家预算的收入,支援国家建设。五年多来,国家保险事业用于补偿国民经济因灾害而损失的赔款,即达一亿五千万元,其中仅农村保险就赔偿了牲畜九十五万头和二十多万亩农作物的损失。另外还补助地方消防建设和农村畜疫防治的费用一千万元,这对于发展生产减少灾害损失是起了一定的作用的。
但是,在国家保险事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国家保险公司的领导思想上有主观主义和工作上的官僚主义作风,对小农经济的特点没有足够的认识,加以经验不足,在业务发展上也曾发生过盲目冒进的偏差;特别在农村保险方面,有些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强迫命令作风,引起了农民的不满。为了纠正这一偏差,一九五三年以后,曾结合农村反“五多”,在全国大部分地区保险业务部门暂时停办了农村保险,同时整顿了城市保险业务和初步整顿了国家保险机构,使保险工作得到了初步的改进和提高。
为了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国家根据五年多来国家保险工作的实践和苏联国家保险的先进经验,确定了今后数年内国家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是: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的(按比例的)发展的需要,对地方国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农业、手工业、国家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一般公民组织各种保险业务,以便吸取分散的社会资金,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使之成为国家财政后备的一部分。这种保险基金主要是用来补偿参加保险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证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劳动者的物质福利,并补助地方防灾费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防灾措施,加强抵抗灾害的斗争,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这个方针正确地说明了国家保险事业的性质、任务和它的作用。首先,它表明了国家保险是国家后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用来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一种专门的后备,它的主要职能是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和扩大再生产的顺利实现。同时,这一方针还表明了,国家保险是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保险基金的建立和对于投保人的赔偿,有计划地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于稳定国家预算是有一定作用的。因此,国家保险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项经济工作。对于这一方针作正确的理解,可以澄清有些人对国家保险的任务和作用方面存在的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如有些人错误地认为保险工作没有什么作用,可有可无,没有什么发展的前途;有些人片面地强调国家保险事业可以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忽视了国家保险事业真正应该发挥的作用,没有理解到国家保险事业积累资金的主要目的是用来补偿灾害损失的。由于这种错误的认识,曾使国家保险业务部门发生了不能正确领导保险工作前进,甚至看不到保险事业的发展前途而不重视保险工作,以及个别保险工作人员为此而不安心工作,不积极改进保险工作等现象。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保险事业的方针,首先,应当有计划地恢复和发展农村保险,以配合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因为农业经济遭受自然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农业抵抗灾害损失的经济力量亦比较薄弱。因此,在农村进行保险业务以配合互助合作运动、发展农业生产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恢复农村保险业务,必须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有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前进。因为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民对保险的要求也不一致,加以农村保险工作还缺乏一套成熟的经验,所以应该首先选择某些经济条件较好,互助合作运动较有基础,群众要求保险,又有一定畜疫防治条件的地区,有重点、有控制地恢复办理牲畜保险,并应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要对象。必须防止在互助合作运动大发展的新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冒进情绪。同时,也要注意克服农民在保险以后,不积极改进牲畜的饲养管理,消极依赖保险的思想。在办好合作社牲畜保险而其他条件又已具备时,也可以兼办互助组和个体农民的牲畜保险。但必须严格贯彻自愿的原则,坚决防止由于盲目扩大业务而产生的强迫命令作风。在保险业务的经营上,要求向农民进行深入的宣传,不断改进保险工作,正确贯彻经济核算的原则,以保证保险业务的稳步发展。
其次是有计划地逐步地停办国营企业的保险。随着今后国家财政后备力量的逐渐增强和国营企业经济核算制的日益健全,可以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和企业财务制度的安排情况,有计划地逐步地停办国营企业的保险。哪些部门做好了准备,在财政和财务制度上有了安排,就可以停办哪些部门的财产强制保险,在没有停办之前,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单位仍应认真做好续保工作,必须注意防止发生脱节现象。至于国营企业的物资运输保险,目前实行的是自愿保险,则可根据各部门的实际需要来办理。地方国营企业,由于地方财政后备力量有限,仍应继续办理保险。今后,国家保险事业应该把主要的力量逐渐地转向组织分散的社会资金的方面去。
再次,应该稳步发展城市自愿保险业务。城市自愿保险业务的主要对象是国家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工商业。根据国家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发展城市公私合营和私营工商业的保险,一方面保障它们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进行,同时还可以使国家委托加工、订货、代购、代销的物资受到损失时得到补偿。这样既有利于监督安全生产,以保护生产事业;同时有利于保障私营工商业中工人、店员在企业发生灾害时,免除意外的损失。但为了防止不法资本家的高额投保、纵火图赔等流弊,在保险办法上,特别是在财产估价、确定保额上,应该特别注意,并在防灾上加以监督。
此外,随着生产的发展,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应该有计划地组织适合群众需要的各种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成为社会福利以外的补充保证。
保险工作是我国经济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工具之一。我们的国家是如此之大,建设和改造的任务是如此的紧张繁重,各方面工作的经验还非常不够,因而组织国民经济的后备力量和补偿灾害损失,是一件不容忽视的工作。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帮助,提高国家保险工作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使国家保险事业能够稳步地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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