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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民主协商 严格依法办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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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4-01
第16版(国内政治专页)
专栏:

  坚持民主协商 严格依法办事
  党委依法向国家机关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人选,并在换届选举过程中进行民主协商,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干部任用条例》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首先,要正确理解三者的辩证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充分发扬民主,是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严格依法办事,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的保障,三者之间密切联系,相辅相成,高度统一,缺一不可。其次,要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把握好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在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经过法定程序把党委的推荐意见,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变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自觉行动;充分发扬民主,就是要认真坚持民主的程序和方法,充分尊重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办事,履行法定程序,尊重选举结果。二是地方党委在向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推荐、提名人选时,要把三者统一起来。既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精心做好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又要把充分发扬民主贯穿于干部任免工作的全过程,还要认真按法律、章程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
  要正确把握政策,认真做好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工作。《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依法推荐,是指地方党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中央的有关要求,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或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做好依法推荐工作,还要注意把握好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二是党委推荐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三是党委推荐的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依法提名,是指地方党委在讨论决定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政府提名,然后由政府任命。《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民主协商,是指领导班子换届时,地方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要增强党的观念,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一方面,党委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推荐意见。通过介绍,把党委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要求,人事安排方案的形成过程,人事安排的理由,包括工作需要、结构要求、人选情况等讲清楚,使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了解党委对人事安排方案或推荐人选的考虑,形成党内意志的统一和行动的一致,以便认真贯彻党委的推荐意见。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要增强党的观念,积极贯彻党委推荐意见。人大常委会、政协党组和党员干部,一定要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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