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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没收中农股金 沙河政府规定具体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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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3-16
第1版()
专栏:

  禁止没收中农股金
 沙河政府规定具体办法
【本报沙河消息】土地法公布后,沙河有不少村干擅自组织了“贫农团”,即喊着“贫雇掌权,贫雇路线”。五区西马庄干部说:“我过去走了中农路线,今后可要走贫雇路线哩”!就把合作社中农入股的红利,抽给他的“贫雇团”作为生产资本。二区将军墓的贫雇主任是过去被撤了职的旧干部,当主任后,就把合作社所有股金一律没收。一区渡口合作社,连妇女纺织的股金都不叫动。这种行动造成各阶层群众思想的混乱,严重妨害春耕。六区八里庄中贫农盖房子,伐树做梁,教员说:“砍伐树木即是破坏土地法”。为了纠正这一错误,县里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办法,并发出指示:(一)凡中贫农(包括富裕中农)的股金及红利,一律尊重其股东地位,他们愿意抽就抽,愿意入就入,去年一年的红利,应由合作社交付股东。(二)凡是过去斗争错了的中贫农,他们的股金及红利,仍是他们自己的,仍应尊重其股东地位,也同样自由抽自由入。(三)地主富农的股金及红利,凡属于工商业性质的,仍属个人所有,不得没收。凡属逃避斗争者,暂时保留在合作社,待成立农代会后,可交农代会处理。(四)凡是多占果实的干部,他们所入的股金及红利,也仍是他们自己的,但因他有多占果实的问题,可暂时不抽等。填补整党工作中多占果实问题解决后,才可以自由处理,现可暂在合作社保留其股金及红利。(五)凡斗争果实入到合作社的股金及其红利,以及存到合作社里的各种家具,一律要合作社加以保留,如有损失和毁坏,得由合作社负责赔偿。去年冬天借给贫雇去生产的,也得归还由农代会处理。
               (沙河联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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