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阅读
  • 0回复

保护奖励繁殖牲畜 边区政府颁布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8-03-19
第1版()
专栏:

  保护奖励繁殖牲畜
 边区政府颁布办法
【本报消息】边区政府为了切实保护与奖励发展牲畜,特制定“晋冀鲁豫边区保护与奖励发展牲畜办法”,于三十七年三月十五日正式公布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护与奖励本边区牲畜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边区境内之牲畜,一律禁止贩往顽占区,违者除没收其所贩牲畜外,并严予处罚。
第三条:凡有能力从事生产之牲畜,一律禁止宰杀,违者重处。如因齿老残废等原因须宰杀者,得报请当地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开屠宰场者,须向政府备案领取营业证。宰杀牲畜必须经政府检验。
第四条:为奖励牲畜之繁殖,特规定如下:一、饲养种畜专门配种者,得免除差役。二、饲养母畜者产前免除两个月差役,产后免除一个月差役。六个月以内不支长差。三、幼畜在一对牙以内者,免除差役。四、幼畜出卖所得收入,在四个牙以内者免除负担。但以饲养幼畜为专业者,应依具体情况决定之,不得援例。
第五条:为奖励增购牲畜,照顾新增牲畜困难,规定如下:一、凡新增购之牲畜(出卖后再购者除外),从购买之日起免除三个月差役。二、凡新增购之牲畜,由其本年总收入内,扣除购价二分之一计算负担。三、政府贷款,应随时扶植贫苦农民增购牲畜。
第六条:凡贩运牲畜进口有成绩之合作社或商贩,政府应随时给予名誉与物质之奖励,并贷款予以支持。
第七条:奖励兽医发展业务,提高技术,为群众服务有功者,并予优待。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