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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内地贸易自由 山东决定与各解放区交换物资一律免征进出口税 并规定海上贸易管理办法四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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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9-08-03
第2版()
专栏:经济新闻

实施内地贸易自由
山东决定与各解放区交换物资一律免征进出口税
并规定海上贸易管理办法四项
【新华社济南二日电】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便利各解放区间的物资交流,特决定凡属解放区间贸易往来,除陆上往来已实行免征进出口税外,经海上往来者,亦予免征进出口税。省政府并决定于八月一日起对海上贸易往来施行下列管理办法:一、解放区间及山东本省商埠间的贸易往来,均须经过各起卸港口进出口管理机关或其所属机构,发给正式证明,始为有效。二、为本省规定统销出口的物资,除国营对外贸易公司外,非经对外贸易管理机关批准,不许自由转运出口。三、由其他解放区运来之国外进口货物,如经证明确已先行于起运口岸办理进口手续者,准照解放区间进口货物办理;否则按国外货物进口手续办理。四、为防止发生海上走私事件,凡经由海上转往其他解放区之货物,均须由经运商人事先妥具殷实保证,再行呈请进出口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限令商人取得货物运达证明后,始可销保,否则以向国外出口论,须补办出口手续,并视情节轻重酌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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