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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裁决是有根据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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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10-05
第2版()
专栏:

法院不裁决是有根据的
去年12月,碑林区爱卫会起诉锦春饭馆不肯交纳罚款,请求法院裁决。
我院于12月25日将双方传讯到庭审理。锦春饭馆提出,区爱卫会所诉案情有些地方(如说肉皮被鸡粪污染等)不实。又说,11月17日检查卫生完毕,饭馆当晚就发动全体职工大搞卫生。第三天上午,请柏树林公社干部来复查,将“卫生不好”的标签洗掉,贴上“卫生先进”的标签。在这之后,区爱卫会又通知罚款50元。
区爱卫会在诉讼中所引用的是西安市革委会1978年88号文件,即《西安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第10章第27条之规定:“通知被罚款者,限五天内向上提出申诉,被罚款者既不申诉又不执行时,加重处分;如加重处分后仍不执行或拒不交纳罚款者,移交人民法院裁决。”区爱卫会既没有通知当事单位申诉,又未加重处分,就诉请法院裁决,他们没有认真执行自己所引用的文件规定,法院更无从受理。更重要的是,爱卫会诉请法院裁决罚款的依据是市革委会1978年88号文件,此件已被市革委会1979年34号文件和92号文件所代替,不能作为罚款的依据,应当执行新的规定。市革委会1979年34号文件,即《西安市公共卫生奖惩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违犯公共卫生管理而罚款的办法是:“单位逾期不交罚款的,由人民银行在单位帐户上转帐扣除”;对那些“不服教育,态度恶劣,阻扰执行任务,以及谩骂、殴打管理人员,并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严肃处理”。此件第四条又规定:“以往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者,均以本办法为准。”市革委会1979年92号文件,即《西安市公共卫生奖惩办法》第五条规定:“对违犯公共卫生管理规定者……对不服处罚,谩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市革委会1979年92号文件规定,锦春饭馆未构成依法处理的行为;而92号文件又没有规定法院受理卫生罚款的案件。因此,我们对区爱卫会的起诉不予裁决是有根据的,理应驳回。
但是,我们对区爱卫会的这种做法表示谅解,曾做过调解工作。调解没有结果,我们才建议区爱卫会撤诉。区爱卫会迟迟不来撤诉。办案人员、法院领导同区卫生局领导商谈,提出法院先批复,由区卫生局按市革委会1979年92号文件精神执行,如执行不通,可找上级单位仲裁。区卫生局领导表示同意。我院遂于今年2月29日批复。
批复下达后,我们收到了署名“区爱卫办”写来的一首讽刺诗,对此案处理表示不满。3月11日又收到区爱卫会写给区革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的一份材料,题为《关于对区法院处理锦春饭馆罚款问题的意见》。这份材料同时抄报给市委书记、市政府雷副市长、市法院、市爱卫会、区检察院、区法院等。5月10日,《西安日报》头版登了署名裴爱伟写的所谓“法院调查情况属实,却不裁决”的来信。7月31日《人民日报》又登载了碑林区爱卫会韩自廉和孙涛两位负责同志写的来信。信中还引用了市长的批示。市长、副市长的这些批评,我院至今不知道有无此事。
韩自廉、孙涛两同志给各级领导和报社反映的材料,离开事实,乱加指责。他们硬说“法院是非不分”,“只因饮食公司卫生科不让交罚款,法院才不敢裁决”。甚至毫无根据地说,“法院调查情况属实,却不裁决”。这种做法,违背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安定团结。我们请领导调查处理,同时希望公诸报端,消除影响,以正视听。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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