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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县依法处理毁坏国有林事件 打击了极少数犯罪分子,教育了广大群众,毁林情况基本制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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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2-04
第2版()
专栏:

邕宁县依法处理毁坏国有林事件
打击了极少数犯罪分子,教育了广大群众,毁林情况基本制止
本报讯 通讯员张广智、黄永平报道:广西邕宁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依法严肃处理乱砍滥伐国有林事件,收到了良好效果,毁林情况基本制止,国家、集体和社员的关系得到妥善处理。
广西国营高峰林场的大塘分场,有23,000多亩森林与邕宁县九塘公社太昌大队毗邻。多年来,山林纠纷不断,大队甚至擅自将国营林场19,600多亩人工杉松成林划给11个生产队所有。特别是去年初,林区附近15个生产队的不少社员,在少数人的煽动下,成群进入林区,乱砍滥伐国有林。林权纠纷和毁林事件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7,000亩杉松成林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国家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上述情况引起了邕宁县委和县政府的重视,组成了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组,由县委领导同志带队,深入现场,从宣传政策法令、教育群众入手,分别召开各种会议,进行家访和谈心,反复宣传《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和有关法律、法令,并对大队、生产队提出的纠纷争议,逐条用政策、法律、法令去衡量,进行说服。对1975年大队、生产队擅自瓜分国营林场的山林,县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当众宣布是非法的,应予废止。大队、生产队干部也感到理亏,接受了合理的处理。
群众的认识有了提高以后,县委向基层干部和群众宣布了三条原则、若干规定。三条原则是:坚持国有荒山、森林、荒地属国家所有;坚持林业谁造谁有的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和集体的森林所有权,不准将国有林划归集体,也不准将集体山林随意划给个人。规定凡偷砍盗伐国家林木的,不管多少,只要积极主动自报,如数退出木材,可既往不咎;凡盗伐木材自己用者,按数赔款,个别困难户经群众评议和领导批准,可以减免;已出卖的,要照价赔偿;凡抗拒不退回木材或转移、收藏的,一经查出,予以没收并罚款;对屡教不改、问题严重或继续倒卖木材的犯罪分子,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维护国家利益积极检举揭发者,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这些办法一公布,广大社员认为党的政策有宽有严,合情合理。于是,绝大多数干部群众都自觉清理,15个生产队都把清理乱砍滥伐的名单、数量填表上报,一些社员还主动把木材交了出来。那员坡二十一队71岁社员李春堂说:“这样处理合情合理,不然的话,林木都被砍光,林业就发展不起来了。”这个坡的3个生产队的干部群众,互相检查督促,一天就清理出盗伐的国家木材1,000多根,退还给国家。
在处理过程中,有少数不法分子对抗清理,甚至煽动少数不明真相的社员闹事,就坚决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对一名抢砍盗伐国家森林、带头哄抢木材的生产队副队长,由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查办;对6名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理。这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打击了少数犯罪分子,教育了广大群众,基本制止了乱砍滥伐森林的歪风。
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工作组还本着“维护国家,照顾集体,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调解场社矛盾,完善了国营林场山界林权手续。由于处理合情合理,国营林场、社队集体、社员群众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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