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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会议九年艰苦谈判通过《海洋法公约》 我代表指出建立新的海洋法律秩序仍须发展中国家继续努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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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5-04
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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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会议九年艰苦谈判通过《海洋法公约》
我代表指出建立新的海洋法律秩序仍须发展中国家继续努力
新华社联合国4月30日电 《海洋法公约》草案经过近九年的艰苦谈判,今天在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
投票结果是,130个国家投了赞成票,美国、土耳其、委内瑞拉和以色列投了反对票,苏联、西德和英国等17国投了弃权票。
公约的条款有320条和9个包括处理运输、渔业和资源开发在内的人类利用海洋问题的附件。
公约规定,各沿海国有权确定至多达12海里的领海宽度。
在专属经济区的部分规定,每个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之外建立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生物和非生物资源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并有对海洋科研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
公约还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延伸到200海里,在特殊情况下延伸到350海里。沿海国对其拥有大陆架进行勘探和资源开发的主权。
对内陆国家,条款规定,这些国家有权出入海区。
公约还为使用领海和海峡进行国际海运规定了指导原则。
公约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对国际深海底资源的开发,公约规定采用“平行开发制”。一切开发活动受国际海底管理局控制。管理局通过该局的开发机构企业部同私人或国家的投资公司签订合同进行开发。开发者必须向管理局交付35%到70%的投资收益并向管理局和发展中国家转让有关开发技术和科学知识。
在会议过程中,少数几个工业国家,特别是美国,仗着他们的雄厚资本和先进技术,企图垄断对国际海底区域矿藏的开发。不久前,美国还要求修改草案中关于海底的规定,实际上是要求人们放弃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美国的这一无理要求遭到发展中国家的断然拒绝。
这个公约的产生,是第三世界国家为争取在海洋的平等权利、反对超级大国称霸海洋的长期斗争的结果。同时它在不同条件下也照顾了不同类型国家的利益。这个公约预定将在今年12月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签署。
中国代表团副团长沈韦良今天在海洋法会议闭幕会上发了言。他说,公约是会议经过多年谈判和协商所取得的成果,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此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他指出,公约还只是建立新的海洋法律秩序的第一步,它的不少条款规定是不完善的,甚至是有严重缺陷的。他认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公约的宗旨和原则,捍卫本国的正当权益,还需要继续不断做出努力。
沈韦良指出,在国际海底制度方面的有些规定,对少数工业大国作了过多照顾是不恰当的。他说,为了维护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和公约的规定,任何国家都不应制定有关深海开发的单方立法,任何单方面立法活动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关于军舰通过领海的制度问题,沈韦良重申中国政府的立场:即沿海国家有权按本国法律和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事先须经该国批准或通知该国。对大陆架的定义以及相向和相邻国家间海域参界问题,他也重申了中国的一贯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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