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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条文解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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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6-02
第2版(经济)
专栏:

《企业法》条文解说
六、“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见第二十三条)
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除了必须保证完成指令性计划外,企业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干涉。
指令性计划指标是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草案,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后实施的。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国家计划,经过综合平衡,由企业的主管单位统一下达到各个企业。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也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指令性计划之外,对本行业、本地区的企业所生产的少数重要工业产品下达部分指令性计划。指令性计划只能由国家计划部门下达,不能层层加码。企业在生产安排上唯一承担法律义务的只有这些指令性计划指标。除此之外的一切生产任务,企业是否接受,应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条件、生产能力等具体情况以及生产任务的经济效益大小自行决定。
今后,指令性计划的范围还将逐步缩小,并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国家订货、签定合同等办法逐步代替指令性计划。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企业法》的规定体现了这一精神,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过渡,有利于企业逐步向真正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转变,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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