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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明智选择——厉以宁教授就证券法草案和股份制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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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3-09-06
第5版(理论)
专栏:学者访谈录

  股份制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明智选择
——厉以宁教授就证券法草案和股份制答本报记者问
胡欣
问:厉以宁先生,您是我国有影响的经济学家,您的经济学观点和改革思路一直为人们所瞩目。值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证券法草案之际,您作为人大财经委员会证券法起草小组组长,请谈谈制定证券法的宗旨,以及股份制改革的意义。
答: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市场经济要求有一个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完整的市场体系。市场经济是注重法治的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和政府机构)的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界限之内进行,交易者既受到法律的约束,又受到法律的保护。证券市场同样须在法律的规范之下运作。事实表明,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缺少有效的法律手段,这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障碍。有鉴于此,1992年8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证券法起草小组。证券法是一部由全国人大组织专家学者起草的经济法。草案曾在大陆各城市和香港向各界(经济学界、企业界、证券界等)征求意见,先后举行了20多次座谈会,包括四次大型研讨会。草案几经修改,这次提交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初审的是第7稿。制定证券法,从宏观上说,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使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从微观上说,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投资者在公平的竞赛规则下参加证券市场的活动。
问:公众最为关注的,是证券法如何体现股权平等原则。股市上,群众最为不满的,是参与机会不均等以及由此引起的获利机会不均等,如内部截留股票和“关系股”问题,以及其他一些舞弊、欺诈行为。您怎样看待这些问题?
答:市场经济讲求公平竞争,证券法必须坚持和体现股权平等原则:同股同权同利。由于中小股东的权益在证券交易中更易受到侵害,所以证券法对于收购和抛售活动的某些约束,主要是针对大股东的。比如规定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票的部分收购限额为30%,超过30%就必须全面收购。全面收购成本太高,而且收购到90%,不收购也不行了,只要有人愿卖,收购者必须把剩下的10%以同样的条件买进。对大股东投资活动的这一限制是必要的,否则中小投资者将处于不利地位。证券法在尽可能地创造均等的证券投资机会,以维护公众的投资利益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如严禁内幕交易和内部信息的泄露,严禁操纵股市,严禁欺骗顾客等。
问:证券法是否准许国有股流通?有人担心准予其流通会冲击市场,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答:证券法草案对投资者一视同仁。在证券市场上,不以股东主体论权利,一切投资者的起点应当是平等的,股权也应是平等的。不论国有股、法人股还是个人股,其合法权益在证券法中都同样受到保护和约束。一部分国有股转让,只是使国有股从实物形态转为价值形态,国有资产并未流失。不让国有股流通,国有资产只具有帐面价值,也就不能保证国有股增值。个人股不仅溢价发行,并按市价在二级市场流通,还享受配股等好处,如果国有股不能在流通中增值,这是极大损失,这不是在保护国有资产。至于拿出多大比例流通,怎样上市,什么时机上市,应由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规定。此外,有关国有资产的折股、转让,国有股的管理,国有股在某行业的企业股份中的比例等等,也都应由“国有资产管理法”来规定。
问:再请您谈谈,证券法制定中是如何衔接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的,又是如何衔接证券法与证券业现状的。
答:中国的证券法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国际化原则也就是市场经济的原则。中国既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那么中国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就必须符合国际惯例,不应过分强调中国国情的特点。当然,证券的发行与管理也要从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例如境内发行的股票分为A股和B股,虽与国际惯例不符,但在人民币尚未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之前,在外汇出境仍存在管制的条件下,目前就取消A股与B股的界限是行不通的。在现阶段,建立社会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采用“注册制”,而采用“审批制”,同样反映了我国国情的特点。
证券法与证券业状况的衔接也是人们关注的问题。草案对此有相应规定:在本法实施前发行的证券,视为根据本法发行,在本法实施后,须根据本法履行义务;今后证券发行和交易都要依本法执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问:证券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和股份制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产权证券化、市场化的需要。请您谈谈股份制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它是否能够作为国有企业普遍推广的产权制度?
答:应当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角度认识股份制的重要意义。有人以为搞股份制就是为了集资。的确,股份制是一种有效的集资手段,但主要不是因为要集资才搞股份制。需要资金,可以靠债券,可以靠银行贷款。但必须指出,单靠银行贷款或发债券,并不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虽然今后我们仍要依靠银行信贷,依靠发债券,但在竞争性行业中,股份制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明智的选择。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目的,首先是明确产权,理顺产权关系,把企业推上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路子,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换言之,如果不实行股份制,不采取国有财产明细化措施,那么过去那种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身份与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合二为一的国有企业形式就很难同市场经济相容,所以必须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
问:我注意到您用了“股份制改革”这样的字眼。请您就此再作些分析。
答:我的意思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不是在原来的经济体制上修修补补,而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一场根本性的变革,是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实行股份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不自主经营和不自负盈亏等弊端,解决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优化组合问题。这里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讲清楚,这就是:搞股份制不等于发股票,更不等于股票一定要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制企业大体上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大量存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者负盈负亏,并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发行股票,而由投资者认股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中,也不是全都是上市公司,而只有一部分够条件的才能被批准为上市公司。此外,乡镇企业还可以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形式。总之,股份制的形式是很多的,不把这个问题讲清楚,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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