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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关于政治会议双方会谈的四个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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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0-28
第4版()
专栏:资料

美国政府关于政治会议双方会谈的四个通知
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九日的通知全文:致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瑞典皇家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就交换九月四日与十四日有关行将到来的政治会议的函件事,谨代替美国政府转知如下:
“美国政府,按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联合国大会第一○二号决议案第五段甲项的权力行事,已注意到
(一)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致联合国秘书长对我们一九五三年九月五日经由瑞典政府转递的通知的复函。
(二)一九五三年九月十四日北朝鲜人民共和国对我们一九五三年九月五日通知的复函,此件同样系致联合国秘书长,两者均已为联合国秘书长转交给美国政府。
美国政府愿声明如下:(1)美国政府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北朝鲜人民共和国政府,停战协定签字的日期是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而按协定第六十款的建议,政治会议应在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前召开。(2)(联合国)大会,就会议组成业已通过的各项决议是自明的,关于该事无可多言。我们再次提醒贵国政府,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大会已通过第一○二号决议案甲,特别是其乙项,此决议案已为联合国秘书长于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抄给你等两国政府。(3)我们代表向联合国统一司令部提供武装力量的各会员国连同大韩民国的代表,并如同在经由瑞典政府惠转给你们的我们一九五三年九月五日通知中所述,表示愿意使政治会议于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在旧金山、檀香山或瑞士之日内瓦开会。关于你等两国政府可接受的地点与时间,请早予答复,因为立即开始会议的筹备事宜乃是必要的。”
瑞典皇家大使馆愿得到对上述通知的书面答复,并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重致最崇高的敬意。
瑞典皇家大使馆
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九日于北京
一九五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的通知全文:致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瑞典皇家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参照其一九五三年九月十九日的公函,谨代替美国政府通知如下:
“一九五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美国代表曾在联合国大会代表联合国方面作一声明,部分如下:
美国按照八月二十八日大会的决议案,准备在和已指定的一组国家谘商之下,处理为保证依照停战协定的建议而召开会议所必需的安排事宜,并认为在会议召开时,会议本身能够处理未用其他方法,求得双方满意解决的任何事项。我们看到朝鲜共产党政权的来函说:关于政治会议组成的问题,只由一方是解决不了的,而必须是根据双方的协议,才能得到解决。联合国方面已经选定并正在进行工作。对方则在停战协定中已有规定,连同苏联,如果对方愿欲的话。至于是否应邀请任何中立国的问题,正如北朝鲜来函所称,它是一件要由双方协议的事。因此,如果会议期间的发展有此需要,而对方愿欲提出增添参与国的问题的话,当然他们是有自由这样做的,因为会议上双方都出席并能够考虑这个问题。
经由瑞典政府的斡旋,我们再次准备把这个声明的内容通知中国和北朝鲜共产党人,并促请他们迅即答复。我们亟愿促进会议的工作。而且,鉴于局势的急迫,如果这样做会促进建议中的政治会议的协商或安排的话,我们准备立即派遣一位代表到我们已经提出的政治会议地点,即旧金山、檀香山或日内瓦之中的任何一地,去和中国及北朝鲜共产党人会晤。”
瑞典皇家大使馆盼能得到对上述通知的书面答复,并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重致最崇高的敬意。
瑞典皇家大使馆
一九五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一九五三年十月九日的通知全文:致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瑞典皇家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参照其一九五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的照会,谨代替美国政府通知如下:
“美国政府对其经由瑞典政府于九月五日、十九日和二十四日转交你们的通知,未曾收到任何答复。我方参加会议的各国政府业已指定,并准备一俟你方同意了必要的预先安排,立即进行会议。为此目的,在与我方的其他参加国谘商之后,美国政府已被请求和你们联系并就必要的安排取得协议。
如在九月五日交给你们的通知中所述,美国政府认为檀香山、旧金山或日内瓦可提供有利于政治会议之成功的便利。在该通知中,美国亦曾建议十月十五日作为会议开始的一个适当日期。我方愿尽早完成预先安排,以便会议能在该日期,或者在该日期后实际可行的尽早日期开始。
美国政府再次询问,关于会议时间和地点的这些建议是否为对方当局所能接受。如你们已被告知的,美国也准备派遣一位代表在上述各地的任何一地与你们的代表会晤,以便就必要的安排谋取协议,俾使会议可能尽早召开。该美国代表将准备就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取得协议,并交换意见以望对程序的、行政管理的、以及安排方面的有关问题早日取得协议,这些问题可能是会议开始前适宜于予以讨论的。在会议本身,在适当的时候,你方也将有自由提出其他事项。
关于我方的安排,在仔细考虑了不同的方案之后,已于八月二十八日为(联合国)大会所批准。使大会重新考虑这些事项的努力已被拒绝。因此八月二十八日所批准的安排仍然成立。这些安排是完全合理的,并将允许停战协定第六十款所载的建议案得到有效的履行,该建议案是你方所提出并长期坚持,而为双方所同意了的。我方准备以一切合理性与诚意进行协商。
如果你方有任何打算执行停战协定中所载的建议案并参加朝鲜政治会议,以望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及从朝鲜撤退外国军队等问题,你方就不能有任何理由拒绝开成会议。你们对这些通知中所提出的事项早日表示意见是必需的,如果停战协定中所建议并为(联合国)大会所批准的朝鲜政治会议要在停战协定所规定的时间以内举行的话。”
瑞典皇家大使馆谨请将上述声明转知北朝鲜政府,并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重致最崇高的敬意。
瑞典皇家大使馆
一九五三年十月九日于北京
一九五三年十月十四日的通知全文:致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瑞典皇家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参照一九五三年十月十日外交部的照会,谨代替美国政府通知如下:
“美国政府已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一九五三年十月十日就美国政府九月十九日、二十四日和十月九日的通知所提出的通知。
美国政府注意到你方已同意指派代表(多数)与美国代表(单数)进行关于行将到来的朝鲜政治会议的会谈。美国代表将准备于十月二十六日在板门店和你们的代表会晤。应该了解,我们同意这个地点作为双方使者会晤的地址,不得被认为表示我方认为板门店是举行政治会议的适当地址。
设想政治会议应限双方有关政府的停战协定第六十款,最初是你方起草的。事实上你方发言人南日将军还曾坚持参加者限于双方有关政府,因为联合国的某些会员国没有派军队到朝鲜去。因此,如说你方始终认为中立国(多数)应该参加会议,那是不正确的。我方的组成已规定在大会八月二十八日按照七月二十七日签订的停战协定第六十款而通过的决议案中。大会也建议,苏联可以包括在内,如果你方愿欲的话。
美国在与我们方面参加的其他政府谘商之后,已授权它的代表就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达成协议,并交换意见以望对程序的、行政管理的、以及安排方面的有关问题早日取得协议,这些问题可能是会议开始前适宜于予以讨论的。因此,我们的代表将准备处理此等问题,并且也将准备在和前面几段中所提出的基础相符合的范围内,就政治会议的组成问题交换意见。”
瑞典皇家大使馆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重致最崇高的敬意。
瑞典皇家大使馆
一九五三年十月十四日于北京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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