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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美国抵赖间谍罪行的无耻宣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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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2-25
第4版()
专栏:

驳美国抵赖间谍罪行的无耻宣传
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 陈体强
美国竭力抵赖业经我国宣判的美国间谍罪行,硬说阿诺德等十一名美国间谍是侵朝美军的战斗人员,应作为“战俘”交回给美国。这种毫无根据的论调,不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站不住脚的。
稍有一点国际法常识的人都知道,只有交战国的武装人员被对方捕获时才能作为战俘处理。但中国和美国之间并不存在交战状态,非法越入中国国境进行间谍活动的美国间谍人员,根本不能说是什么“战俘”,这是最明白不过的事情。
美国间谍是在中国境内被捕获的。这一事实,确定了在这个案件上不适用战争法规,不适用日内瓦公约和朝鲜停战协定。朝鲜停战协定明白规定缔约一方为“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及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另一方为“联合国总司令”,并且严格限定“此等条件与规定(按指朝鲜停战协定)的用意纯属军事性质并仅适用于在朝鲜的交战双方。”协定绝对没有讲到而且也不可能讲到适用于中国。因此,很清楚地,任你怎样解释也不能说中国判处美国间谍案时应受该协定的约束,因此也就根本不发生中国违反或不违反停战协定的问题。但是过去的事实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和平的愿望出发,是一向尊重有关朝鲜问题的国际协议的。
既然不是一个战争法上的战俘问题,那么很显然,中国法院对于在中国境内的一切罪犯的判罪就单纯是中国国内司法问题——不管犯罪的是哪国人,当然更不管他们穿的是什么衣服。
司法权的行使乃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的“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联合国不得加以干涉。美国把间谍问题提到联合国是非法的,联合国大会讨论这个问题也是非法的,联合国大会通过诽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美制提案尤其是非法的,这是对联合国宪章的公然破坏。
美国像溺水的人抓住一根稻草一样,竟拿阿诺德等间谍穿着军服这一点大做文章,硬说这些间谍
“身穿军服”,因而咬定这些间谍是“战俘”而不是间谍。美国出席联合国代表洛奇本月九日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言说:穿军装是“唯一有关系的事情,因这些人员都穿着军装这一事实就表明他们不是间谍”。
间谍“身穿军服”是不是就可以改变他们的间谍身分而变为“战俘”呢?绝对不可能。
如上文分析,中国既不与美国处于战争状态,就根本不适用战争法。退一万步说,即使根据战争法原则,仍然不可能得到这些人是战俘而不是间谍的结论。
国际法上关于战时间谍问题的规定的主要根据是一九○七年海牙陆战法规第二十九条。该条规定:凡“从事诡密或冒充的行动在交战国作战区域中取得或力图取得情报意图递往敌方者”,即是间谍。美方强调被判罪的美国间谍“身穿制服”,其目的就是要在这个条文上做文章。依照他们的说法,被判罪的人既然是穿着军装,他们就不是乔装的,就不是冒充的,就不能在敌人区域里从事诡密活动,因此就不符合海牙法规关于间谍的定义。洛奇和他的应声虫似乎振振有辞地在联合国叫嚷道:“什么时候一个间谍在进行工作时曾穿上他的国家的制服?”
大家知道,海牙法规是在航空发达以前制订的关于陆战的法规,对于航空发达时代的情况已不完全适用。而且美国自己的战争法规好些地方早已同海牙法规不符合。即使是根据这条规则也不能仅仅以一个人穿着军服与否来断定他是不是间谍。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哈列克在一九一一年美国国际法学报著文说:“浅见的国际法学家有时对于服装过分重视;他们忘记‘乔装’不一定只限于服装,任何‘冒充’再加上当时情况,可以使一个人成为间谍。”英国资产阶级国际法权威学者奥本海一九一二年在他的“国际法”一书第二版中就指出:乘坐汽球的间谍并不因为他的汽球是一望可见的,便可以不受间谍的处罚,“因为间谍可以用冒充方法进行,也可以诡密地进行。”
这就是说,一个人即使没有乔装,没有冒充,仍然可以是间谍。海牙法规除了“冒充”以外还规定“诡密”行动也是构成间谍的因素之一。难道说美国间谍阿诺德等人不是诡密地偷入中国国境的吗?唐奈等人不是乘坐一架没有涂美国标志的飞机飞进来的吗?洛奇自己不是在联合国大会上承认阿诺德等的飞机是涂成黑色而且在飞机的放光口上罩了罩子吗?这两架飞机都是晚上飞入中国的,这不是说明他们的行动是诡密的吗?在飞机发达的时代里,利用飞机从事间谍活动,所需要伪装的和诡密的,不是坐在飞机里边的人,而是飞机本身。如果飞机是伪装的、冒充的,它就是从事间谍活动;至于坐在飞机里边的人穿什么服装,根本是没有什么关系的。这道理难道不是很清楚吗?
利用飞机从事间谍活动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飞机降落来进行间谍活动,一种是乘坐飞机运送或取走陆上的间谍,或予以接济和联络。后一种间谍显然完全不需要乔装,前一种间谍在某一时候也可能并不乔装。英国著名战争法专家斯培特在其所著
“空权与战争权利”一书中用一整章叙述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欧洲各国用飞机进行间谍活动的情形。根据他的叙述,降落的间谍在着陆时都是穿着制服,到了安全着陆,无人发现的时候再改穿便服,为的是于万一被捕时可以冒充作战军人而要求战俘待遇。由此可见,穿制服已被帝国主义国家利用来破坏海牙法规的目的,而作为间谍的护身符。这也就说明,一个人仅仅身穿制服,不但绝对不足以证明他不是间谍,有时反而是间谍的特征,那便是“冒充”行为。因此,斯培特指出:“如果他身穿军服,而携有全套便服或通信鸽等等证明其使命的明显证据,他的地位就很可怀疑,就须视该案当时确实情况而定”。
现在看看这些美国间谍的“确实情况”吧。
首先,唐奈、费克图两人根本连美方也承认不是作战军人,而且不是在执行作战任务。他们乘坐不涂标志的飞机,携带空取特务的特殊器具,身边藏有中国吉林省安图县的详细地图和中英文会话表;他自己供认曾训练空投到中国来的中国籍特务并和他们进行联络。这些特务曾和他们对质,证实了他们的一切罪行。
至于阿诺德等十一人呢?他们乘坐一架涂黑色的飞机,趁着黑夜偷进中国领土,飞机上携有地面使用的轻便无线电收发报机和野外求生用具等进行间谍活动的犯罪用具。飞机上为什么要这些东西?不是为了自己降落,必然就是为了接济陆上的间谍,这是十分明显的。
阿诺德的飞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这个据称是
“执行作战任务”的飞机上并没有携带任何空中作战的武器。斯培特曾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从事间谍工作的飞机都故意携带两三枚炸弹,以便于万一被捕时可以冒称系从事普通作战任务。朝鲜战争中被俘的从事细菌战的美国战俘也供认采取这种办法,这就说明,没有武器的飞机本身就构成极端重大的间谍嫌疑。本案的其他情况不但没有使这种嫌疑减轻;相反地,这些因素合在一起更使罪状获得了完全的证实。阿诺德等自己承认,他的联队的任务就是专干间谍工作,从来不担任在朝鲜的作战任务。美方所称阿诺德等是在“执行正常的作战任务”,完全是鬼话。
因此,不谈海牙法规是只适用于陆战的,不谈飞机发达以后对于这些法规的影响,即使严格按照海牙法规第二十九条的解释,仍然不可能不得到这样的结论:阿诺德等十三人是犯了间谍罪。你不能撇开飞机的伪装、撇开飞机上的人所做的事情不谈,而单纯谈他们穿的是什么服装。这是对于海牙法规的曲解。
实际上,美国自己的法律根本就和洛奇、纳丁之流对海牙法规的说法抵触。美国国防部颁布的“陆战法规”第二○二段(乙)规定:“上述海牙法规(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就美国的实践而言,已被后来制订的战争条例第八十二条(一九二○年六月四日颁布)加以若干修改。该第八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八十二条,间谍——任何人如于战时被发现在美国军队的任何要塞、哨岗、驻扎地或宿营 地或其附近或其他地方藏藏躲躲,或从事间谍活 动,这种人应由军事法庭或军事委员会予以审判,如判决有罪,应处死刑。”美国“陆战法规”第二○二段(丙)规定:
“如海牙法规与战争条例第八十二条不发生冲突,两者应一起解释与适用,否则美国实践将按照战争条例办理。”
同样,美国最高法院于一九四二年判决的一个案件中所根据的一八六三年颁布的“美国战地陆军管理令”第八十四段规定:
“武装浪人——不管叫他什么名称——或属于敌方领土的人,凡潜入对方军队战线,意图抢劫、杀人,或破坏桥梁、道路或运河,或抢劫或毁坏邮件,或割断电报线,均不得享受战俘的特权。”这些规定中,并没有片言只字提到穿制服的问题,而决定性的标准是在于这些人所干的是什么事情。他们所干的事不限于刺探军情,地点也不以作战区域为限,这就大大扩大了海牙法规关于间谍定义的内容。美国外交家在穿不穿制服问题上大做文章,像煞是有什么“法律根据”似的,但是事实证明它只是通过法律词句来达到破坏国际法、破坏国际条约的目的。
我国惩罚和镇压间谍破坏分子,乃是捍卫国家安全的国内司法权的行使。美国统治集团妄图利用联合国作出的非法决议,来强迫我们放弃我们国家的主权,替它自己的卑鄙的间谍罪行作掩护,这是办不到的。他们是根本打错了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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