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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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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5-08
第1版()
专栏:社论

再论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问题
关于在基本建设中节约用地的问题,我们在3月31日已经发表过一篇社论。近来,有些单位,已经开始检查建设中浪费土地的现象,或者已经把多占的土地退还给农民耕种。这是必要的和正确的。但是,现在还有不少的建设单位,还没有进行这项工作。而且有些新的建设单位,还在大量圈用农民的耕地,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形成严重地浪费土地的现象。
根据第二机械工业部的同志们最近的检查,该部在西安地区的建设用地,如果按原定设计计算,约有一半是浪费的。现在他们从已经征购的土地中节约出二百六十九公顷,退还给农民耕种,并且准备继续退还那些可以节约的土地。第二机械工业部的这种检查,我们认为并不是过严的。而且该部在西安地区的建设用地,仅占该地区全部建设用地的18%。可以想见,其它建设部门,包括工矿企业、教育、事业、文化、商业等部门在内,浪费建设用地的现象,也是很严重的。四川省最近检查了十四个建设单位用地的情况,发现了同样的问题。这些单位共征购土地四千四百八十六亩,其中,未经当地政府审批,擅自占用的即达46%;征而不用,任其荒芜的又达37%。七八八厂征购农民耕地一百八十二点三亩,因推迟建设,全部荒芜。隆昌天然气矿征购农民耕地三百三十六点三亩,只用4%,其余全部荒芜。不仅工矿企业是如此,其它部门的建设单位,也有类似的问题。如成都中心气象台征购的建设用地一百一十点三六亩,因为没有进行建设而荒废;石油公司征购的建设用地中,也有85%以上没有利用,任其荒芜。
在已经占用的建设用地中,浪费现象也很严重。在西安工厂同工厂之间的距离,工厂同住宅区之间的距离,一般失之过远。厂区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一般只有五分之一,其它都是绿化地带和所谓预留“发展余地”。有些工厂不仅预留了近期发展余地,而且预留了远期发展余地;不仅整个工厂预留了发展余地,而且许多车间也预留了发展余地。所以,不但工厂同工厂之间摆得很稀,而且车间同车间之间也摆得很稀。在学校的建设中,也浪费了很多土地。例如重庆的一个专科学校,学生只有一千人,就占用了二百四十多亩土地。在住宅建设用地方面,按照西安城市远景规划采用的定额,每人的建筑面积平均达九平方公尺,每人用地面积平均达七十六平方公尺,其中绿化面积即达十五平方公尺。这样的建设用地标准,在我国这样一个耕地很少、人口很多的国家,不仅现在是不适当的,就是在将来也是不适当的。
当然,为了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为了进行基本建设,必须征购农民的一部分耕地。只要建设单位合理地使用土地,农民是拥护的和积极支持的。但是,如果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征而不用,荒芜土地,那就是完全错误的和人人所不能原谅的了。因为建设用地一般都在城市郊区和平原地区,而这些地区的土地,又多是“寸土称金”的肥沃耕地。浪费建设用地,不仅使一些依靠土地为生的农民,在生产上和生活上发生困难,而且将缩小我国人民的衣食之源。这是一个关系着千千万万群众生活的大事,必须认真地加以妥善处理。这就是说,必须根绝在建设中任何浪费土地的现象。
至于在建设中强征强占农民的耕地,或者以欺骗的手段夺取农民的耕地,那更是错误的和违法的行为了。例如,有的建设单位,不经当地政府批准,不经农民同意,强占建设用地;有的建设单位,以让农民积肥为名,骗占农民的耕地,但占用之后,又不许农民使用积肥;有的建设单位,为了抢占土地,甚至威吓和殴打农民。农民气愤地说:“土地像豆腐,你们像菜刀,想切哪块,就切哪块!”可见,个别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问题上,已经走到何种脱离群众的地步!这些单位,正如党中央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中所批评的那样:他们沾染了旧社会的国民党的作风,形成一种特权思想,以打击压迫的方法对待群众。这样,当然应该引起农民的正当的反对。
由此可见,在建设用地上的浪费,从经济上说,既荒芜大量耕地,影响农业减产,并使一些农民在生产上和生活上发生困难;又增加厂内厂外、校内校外上下水道、道路以及城市其它公用事业的投资,增加将来生产和管理的费用,并且给城市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种种不便。而从政治上说,尤其造成严重损失,引起农民对政府的不满,扩大了人民内部的矛盾。
为了彻底纠正在建设中浪费土地的现象,并正确解决在建设用地方面农民和建设单位之间的矛盾,必须在全体建设干部中加强节约用地的教育,批判各种各样的浪费土地的现象和脱离群众的思想作风。无论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建筑用地管理等方面,都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必须根据我国地少人多的实际情况,改善城市规划,合理地安排建筑物的布置,适当地提高建筑密度,适当地压缩绿化、花圃、道路、广场的用地。过去中央有关单位所规定的各种建筑用地定额,应该立即加以修改,甚至取消。
各建设单位多占的和占而不用的土地,必须立即退还农民耕种;预留的“发展余地”,凡能转交农民使用的,也应该一律退还给农民使用;未经当地政府批准擅自占用的土地,应该一律退出,由当地政府处理;非法强占农民土地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鉴于目前各城市所拟的城市规划草案普遍存在规模过大和标准过高的缺点,因此,必须首先加以修订,才好再拨新的基本建设用地。在新的城市规划未定之前,某些建设单位如果急需用地,可以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在现有的建筑空地中拨出。但是这些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实际需要,分别轻重缓急,拟定具体的用地计划,连同有关上级的批准文件,送交当地人民委员会审核。建设单位在提出用地计划的时候,必须根据节约的原则,用多少征多少,可用可不用的决不征用;暂时不施工的,就不要征用;分期分批施工的,就分期分批征用。对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要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服工作,并且在生活和工作上给以妥善的安置。只有这样,在我们的建设事业中,才能杜绝用地上的种种浪费,节约国家建设投资;而且才能解决建设单位同农民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建设事业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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