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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蚕桑问题和工商业者改造中的若干问题 姚顺甫的发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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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7-13
第12版()
专栏:

浙江蚕桑问题和工商业者改造中的若干问题
姚顺甫的发言
我衷心拥护周恩来总理、李先念副总理、薄一波副总理、张鼎丞检察长、董必武院长、彭真秘书长在本次会议上的报告。
我学习了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演,又听了周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使我受到极其深刻的社会主义教育,能更好地辨别是非,认清前进的道路。我们国家在共产党和毛主席的正确领导下,短短七年多的时间,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已经取得了中国历史上所没有过的光辉成就,我们工商业者的心情同全国人民一样,为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胜利而欢呼。可是也有些人的心情不是如此,这些人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分子。他们不要社会主义,企图复辟资本主义,无耻的利用人民给他们的合法地位,进行非法的活动,到处散布心怀恶意的言行,致使一部分思想模糊的工商业者沾染着右派分子的毒素,产生出许多不利于自己改造的谬论。现在周总理报告中已经作了严正的批判,唤醒了我们。我们极大多数的工商业者同全国人民一道,积极投入反右派分子的正义斗争。这个斗争愈来愈广泛,愈来愈深刻了,我们工商业者在这样富有活力的政治生活中,受着严重的考验和锻炼,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划清界限,站稳立场,同右派分子坚决斗争到底;我们要永远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周围,加强学习,积极自我改造,继续为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
我下面还想谈两个问题。一为浙江蚕桑问题,一为有关工商业者改造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浙江蚕桑问题
先谈关于浙江蚕桑问题。
一、蚕丝事业的前途
蚕丝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已有四千余年历史,产区遍及二十三省,曾经占世界第一位。解放几年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工业化起着很大作用。出口生丝每吨可换回钢材九十二吨,从一九五○年至一九五四年的五年中,全国可出口的丝绸(内销不计在内),可换回当时全国铁路的全部钢轨。以浙江一省来说,解放八年来丝绸产量如果全部出口,可换回钢材二百五十四万吨,可以铺设一百四十八条沪杭铁路。这一数字是相当惊人的。
但是,也有不少的同志替我国蚕丝事业忧虑,认为:人造丝生产愈来愈多了,品质愈来愈进步了,蚕丝前途是否会黯淡无望?人造丝是否会取而代之?我认为这种忧虑是不必要的,现在从以下几方面来说明。
第一,从人民的爱好和需要来看。在外销方面,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对丝绸的需要逐年有所增长,以苏联为例:如以一九五二年为一百,一九五六年生丝需要增长为一百五十,绸缎需要增长为二百零九,因而目前我国的供应,远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苏、新国家要丝、要绸,仅能满足他们要求的百分之四十。而且都要求真丝绸缎,对人造丝交织品要求不高。特别是由于党的和平外交政策的胜利,外销市场正在逐渐扩大,亚非地区有二十八个国家,远洋西欧有十六个国家,同我国互通贸易。何况美帝的禁运政策已经遭到可耻的失败,外销供应更趋紧张。
在内销方面也同样是供不应求,以浙江情况来说,上级指定浙江负责供应任务,还有江西、安徽、福建三省,一直处于难以安排的情况中,如果要满足四省的要求,则供应量还要增加三倍。这说明内销也是十分紧张的。
特别我们应该估计到,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日益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绸缎的需要逐步增加。以苏联为例,目前丝织品的需要水平每人每年为二点八公尺,波兰更多,为四点三公尺。而在我们中国则少得可怜,把全部的丝绸都用来内销,每人分配不到一点五公寸。因此,要逐步满足人民的需要,必然要大力发展蚕桑,生产大量丝绸。
其次,大家都知道,人造丝是有缺点的,一般的人造丝,牢度不好,经不起摩擦,伸缩性大;以合成纤维尼隆来说,强力虽好,但吸湿率很差,只有百分之四点五左右,因此对夏秋服装并不很适宜。但也要肯定人造丝尼隆的优点,这种优点,也正在被蚕丝所利用着,例如用人造丝来织造绸缎的花朵,可以染成不同颜色,或者用交织来增多绸缎品种,提高了绸缎美观,满足了人民的需要,所以人造丝并不可怕,相反的我们要求在祖国赶快建立人造丝厂,提高品质来满足丝织原料的需要。
在这里我还想说明一下,蚕丝生产更重大的意义,拿浙江情况来说,按三个五年计划,到一九六七年产茧指标为五百万担,制成生丝,其中以半数原料织成绸缎合计产值约十二亿元,而浙江粮食生产指标为三百二十亿斤,产值为二十二亿元左右,但所占种植面积则不同,桑园仅占浙江全省种植面积的百分之十二点五(现在只占百分之三),所以,我认为对蚕丝经济作物应该有足够的重视。
二、当前情况及存在问题
根据上述情况,说明我国蚕丝事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对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浙江蚕丝事业发展的速度是缓慢的。如以战前(一九三一年)鲜茧的最高年产量为一百,到一九五六年只达到百分之三十九点八二。同其他经济作物来比较,如粮食等产量已经超过战前水平,茶叶等产量也接近战前水平,相互比较,蚕丝事业显然远远落在后面了。人所共知,浙江是一个蚕丝基地,但去年春蚕发种八十三万张,今年只发七十九万五千张,还因桑叶不足而倒蚕约六万张,桑叶价格涨至二十元一市担,今春收购蚕茧只能完成计划的百分之八十,江浙两省现有丝厂将有停工待料的危险。这一基地的景象竟如此衰落,究其原因,在于对蚕丝生产没有被摆在恰当的地位,因此,便产生了粮食同桑叶“打架”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片面强调粮食增产,对蚕桑区域的三定政策的定产不够合理,造成蚕农“重粮轻桑”的思想,不得不动脑筋,把桑园变成了三定政策定产的“保险地”间作了其他作物,严重地影响了桑叶的产量。加上施肥量很少,采桑次数又过多,桑叶产量势必逐年低落,扼杀了无数蚕宝宝的可贵生命。但是桑园间作物的收获,远远不能抵偿蚕茧减产的重大损失。浙江省本来是一个缺粮省份,增产粮食当然是头等重要的,但对大力发展蚕丝生产,换取更多的外汇支援工业化的意义同样不可忽视,没有足够掌握因地制宜,就会出偏差,桑园面积仅占粮食面积百分之四,“粮桑打架”实在是可以避免的。如果各级政府经常认真重视起来,把蚕桑生产放在必要的适当的地位,浙江蚕桑生产今年不会遭到如此严重的损失,这是主观主义的毛病,要深刻的接受这个教训。
根据一九五四年发种纪录,嘉兴专区的九个产茧县占全省的百分之八十七点四,可见浙江蚕桑生产主要集中在这个专区,只要下决心是可以领导得好的,管理得好的,技术上也肯定是有办法的。
偏差不只是“粮桑打架”,还反映在蚕茧收购价格问题上。早在去年,我曾提出了合理调整蚕茧收购价格的意见(提案第八十六号),国务院五办也曾派员到浙江来调查,但农业部根据国务院财云字第三十四号“关于蚕茧收购价格的指示”决定说:“按照目前蚕茧的收购价格水平,农民种桑养蚕的收益同种粮食的收益比较,除四川省显得较低外,其余各省一般说来已不算低。一九五七年全国春茧价格除四川省……提高百分之二十点七外,其余各省仍维持一九五六年的水平,不再调高”。
(请参阅“提案办理情形报告”第五号第十八页)。事实怎样呢?全体代表们,请听听浙江蚕农的呼声吧!他们说:二颗茧子比一颗枇杷,六颗茧子比一颗梅子。减价不够合理,可想而知了。正因为茧价的不合理,有些蚕农倒掉蚕儿,出卖桑叶,因为今年桑叶价最高到达每市担二十元,但是极大部分蚕农是以十余元一担的桑叶买来饲蚕,照牌价出卖茧子,硬着头皮亏本给国家,像这种爱祖国、爱蚕丝事业的心情,使人感动的事例太多了。有些蚕农留茧自用,改作丝棉(好茧做丝棉,是大材小用。一百斤蚕茧可做丝棉十五斤,按中百牌价每斤八元,可得一百二十元;如按自由市场价格每斤十二元到十六元,平均以十四元计算,可得二百一十元,但一百斤蚕茧价格,只值九十元左右)。倒蚕卖桑,自留剥棉,所造成的损失是何等重大!这是不切合实际的价格政策所造成的后果。浙江桑园每亩产桑最高为三十担,最低仅一至二担,平均也不到五担。如果以三十担的产量来说,茧价还可以相应调低;但以每亩平均产量四百五十九斤来说,茧价必须适当提高,以刺激生产鼓励蚕农积极性。这些实际情况,主管部门为什么不很好地作一番调查研究呢?我认为,具体情况要作具体分析,蚕茧的收益不能单纯地同种粮食的收益比较,应该同其他经济作物比较,还要同其他日用商品的价格比较,这里还要着重看看七年来浙江省提高茧价与提高蚕茧质量和生丝本身均匀度的提高,得到什么变化?值得比一比,茧价一九五六年比一九五○年提高百分之二十一,茧质提高,降低缫折百分之二十四点三,提高生丝均匀度百分之十一(这些变化当然由于党的正确领导,提高了科学技术水平,改善企业管理,发挥劳动生产积极性有它的因素在内),但对提高茧质,降低生丝成本的关键也不能轻易忽视的,并且要结合各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反复研究,慎重订定收购价格。如果不这样做,便会脱离实际,便是主观主义,便会造成对国家、对人民的严重损失。我们认为应该吸取教训,纠正偏见。
三、今后意见
建议中央帮助解决五个问题,并请中央规定浙江蚕桑生产的任务:
1.要求中央明确地安排浙江蚕丝生产应有的地位。
2.为了大力发展蚕丝生产事业,要求中央:核减浙江省粮食任务一亿四千万斤,即严禁在约一百四十万亩的桑园种间作物;并在杭、嘉、湖蚕桑经济作物重点区合理供应蚕农的口粮。
3.每年保证供应蚕桑专用化学肥料一万一千五百吨(一九五六年规定有七千吨)。
4.在桑园单位面积产量没有均衡提高之前,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茧价,以鼓励蚕农栽桑、养蚕的生产积极性。
5.要求将浙江蚕茧改进费全部拨归浙江使用,作为充实科学研究,并培养蚕桑丝绸技术人员之用。
明确浙江的蚕桑生产必须在一九六二年以前为完成一百二十万市担鲜茧的生产任务而努力!
工商业者改造中的若干问题
其次,再谈谈有关工商业者改造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八年多来,由于党和毛主席对工商业者的关怀和教育,由于和平改造政策的正确,使我们已经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途程上走完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第一步,目前正在继续向劳动者过渡的方向迈进,但在前进的道路上,还存在着若干问题。为了社会主义的改造,为了社会主义的建设,我提出如下四个问题,建议政府加以考虑,研究解决。
第一,关于私方实职人员生老病死、退休、退职的生活福利照顾问题。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毕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这是有关广大中、小工商业者的切身利益,而问题的存在,足以影响私方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举例来说,某些女工商业者由于产假没有明文规定,请假须扣除工资(有的企业按百分之五十发给),她们为了生活,不得不于产后几天就做工,影响了身体的健康。又如病假工资,前一时期为了工龄问题,反映意见很多,最近国务院规定不以工龄计算,而规定发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但在具体执行中仍难于划分杠子。有的人因工伤事故不能工作,也得扣除工资,他们反映积极工作得不到合理照顾,如杭州重工业泰新祥记电焊厂有个私方叫李时年,工作很积极,后因工作轧伤了手,不能享受医疗待遇,请假期间还扣了工资,从此工作不肯积极。类似情况决非少数。因此有的人患病后为了怕扣工资,带病上班,敷衍了事,于公于私都是不利。去年陈云副总理在一届三次会议上发言中指出:
“企业核定资产虽然超过了二千元而有困难的私方人员,本人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办法,也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的待遇办理”,可是在具体执行中,根据反映,执行得太刻板,真正困难的得不到解决。又如死亡后的善后问题,由于没有明文规定,致陷某些人的家属生活于困难。像杭州市新华颜料店一个私方甘珊仁病故之后,每月定息不到四元,一家五口的生活处于困难的境地。又如某些合营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年老体弱的私方人员原可照章办事,退休、退职,但没有具体办法使老有所养,就很难动员,而对这些年老体弱的人来说,“力疾从公”,于公于私,也没有好处。因此,为精简机构,整编人事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对发展生产,增加积累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失。或者有人认为目前有些地区已举办了生活互助金,遇有生老病死等等问题,可在互助金中解决,但这仅是治标的办法,何况各地举办生活互助金还不够普遍。根本的办法,就需要研究一套规章,俾使广大的中、小工商业者的生活有所依靠。与这一问题密切关连的是私方人员的工龄问题,因为若干生活福利措施,特别是退休、退职或死亡,就会牵涉到这一问题。我认为私方人员的工龄可以从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算。因为:解放之后,工商业者在政治上接受了工人阶级的领导,拥护共同纲领和宪法,反对帝国主义,参加各项爱国运动;在经济上接受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国营经济的领导,先后走上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几年来,对供应产品和城乡交流、交纳税款、培养人材等等方面,都起了一定的作用,这些作用,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实际上也就是为社会主义服务(当然也为我们自己接受改造创造必要条件)。如果这一说法没有错误的话,那末一般从建国之日起算工龄(其中不同的情况,还得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比较符合事实,也符合赎买政策的原则,因此我认为对工龄问题作出合理的规定,既可以消除私方人员不少顾虑,也有利于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
第二,关于中小工商业者私方人员摘帽子的问题。根据杭州市调查,清产核资户除八个大厂不计在内,股东人数为六千七百七十五人(包括不在职股东),其中资金在二千元以下的,共五千零二十七人,占总人数百分之七十四,平均每人资金为四百七十九元,每人每年定息收入平均不到二十四元,每月不过二元。这二元钱的收入,就意义上来说,已经失去了“不无小补”的作用。他们目前生活的主要来源,是依靠工资收入,他们急于要求摘掉帽子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我们遵照毛主席的指示:“中小摘帽子,不要登报,不要搞高潮”;但是,广大的中、小工商业者对放弃定息,摘掉帽子的要求,正如大旱之望云霓。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负责工商联工作的感到处理十分困难。处理,没有规章,无所依据;不处理,群情迫切,难以说服。为了更有利于改造,有利为社会主义服务,因此,愿向政府郑重提出建议:凡在工作上有积极表现,并在思想上有显著进步的私方人员,请政府提前考虑他们摘帽子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决定,以符合他们梦寐以求的愿望,从而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再就企业核定资产在二千元以上到一万元的工商业者来说,他们内中有部分人也想摘掉帽子。根据杭州市的调查,这一类型的工商业者共一千三百七十五人,占清产核资户总人数六千七百七十五人的百分之二十点三(如加上清产核资在二千元以下的私方人数,则占核资户总人数的百分之九十四点三),每人平均资产为四千四百七十元,平均每人每年的定息收入为二百二十三元,以每月计算,平均不到二十元,这部分人当中也有为数不少的人想放弃定息,摘掉帽子。这一问题,我也建议政府加以研究。
第三,关于资方代理人和家庭工的名称问题。自从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以后,企业性质已根本上起了变化,资本家已成为国家的公职人员了,而资方代理人和家庭工的名称却仍然存在。以资方代理人来说,名义未变,但已无资可代,他们的收入完全依靠工资,而这部分人员大多数具有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再以家庭工来说,过去多数是一方面搞家务,另方面协助搞些企业工作。高潮后经过经济改组,都已经专职在搞企业工作。由上述可见,资方代理人和家庭工根据实际情况,已是名存实亡。既然是徒有“虚名”,不如取消这一名称。更符合于实际,且可发挥积极作用。我还认为:他们之中,思想觉悟比较高的人,建议工会可否加以吸收(即使在与私方人员同一厂店内工作),这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
第四,关于小业主多劳多得的问题。政府在去年对小业主统筹安排,在货源、资金、税务等各方面均得到了适当的照顾以后,除少数的还有一些困难之外,一般的来讲,都已经普遍好转,由亏损变为盈余。但是由于对多劳多得的方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有的小业主仍然是按照过去的工资支付(小业主的工资一般是比较低的),对于盈余作为企业的积累;而有些小业主却认为既是多劳多得,略有盈余,就任意挥霍。由此引起了不良的政治影响,认为老实的吃亏,调皮的便宜。我认为,为了鼓励积极经营,按劳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是应该贯彻的。因此,建议可否参照过去四马分肥办法的精神作出具体的规定,利润如何分配,请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税收,另方面可以鼓舞小业主的经营积极性,而使消极经营的可以受到教育,这是有利于对小商贩的改造的。
以上四个问题,我认为都有关工商业者的进一步改造问题,也涉及到方针政策。为了社会主义,我不甘缄默,提供政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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