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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抗议大规模的反华排华活动 提出三点建议全面解决华侨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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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9-12-12
第1版()
专栏:

陈毅外长写信给印度尼西亚苏班德里约外长
严重抗议大规模的反华排华活动 提出三点建议全面解决华侨问题
一、两国政府立即交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的批准书,同时讨论和规定实施这个条约的办法;二、切实保护自愿保留中国国籍或者选择印度尼西亚国籍而未获批准的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三、对于流离失所或不愿继续留居的华侨,我国政府准备安排他们回国参加建设希望印度尼西亚政府分期分批遣送他们归国,并保证他们归国途中的安全
新华社11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陈毅在12月9日就两国通过外交谈判全盘解决在印度尼西亚的华侨问题,尤其是关于最近的排华事件的处理写信给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长苏班德里约博士。信件的全文如下:雅加达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交部长苏班德里约博士阁下阁下:
今年10月,在阁下访问中国的时候,我曾经荣幸地同阁下进行过友好的会谈。阁下谅必记得,在我们的会谈中,除了两国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的问题以外,我们还特别就定居在印度尼西亚的华侨问题,交换了意见。接着我们在1959年10月11日发表的联合公报中,又根据两国友好的精神,提出了正确处理华侨问题的原则。不幸的是,在这以后,在印度尼西亚发生了严重损害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极其不利于两国友谊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能不使中国政府感到关切和忧虑。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写信给你,提出中国政府关于改变这种情况和维护两国友好关系的意见。
不断地巩固和发展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之间的友谊,是中国政府处理我们两国关系中一切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我们两国从来就是友好的,从万隆会议以来,我们的友好关系又有了新的、显著的发展。我们两国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却同样遭受着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干涉,同样面临着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巨大任务。因此,我们两国继续互相支持,加强友好合作,正是两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所在,也是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的重要因素。
华侨问题是由于长期历史的发展而遗留下来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努力争取同印度尼西亚政府合理解决这个问题。1955年4月22日,我们两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接着,两国总理在1955年6月3日就这个条约的实施办法进行了换文。两个月以前,两国外长又发表联合公报,对于如何使华侨的经济力量继续发挥有益于印度尼西亚经济发展的作用,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在此以前,苏加诺总统阁下在1959年8月17日的政治宣言中也宣布:“已经在印度尼西亚安顿下来、同意而且还准备帮助实行工作内阁的纲领的非本国的力量和资金,在我们增加工农业生产的活动中都将得到适当的地位和机会。”他还说:“为实现这个打算,需要有一个有利于合作的气氛。因此,每个有关的人都应当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这种合作气氛的行动。”如果双方早已协议的各项原则和办法以及苏加诺总统阁下明确宣布的政策得到切实的执行和遵守,华侨问题本来可以逐步求得合理的解决,两国的友好关系也可以进一步发展。但是,实际的情况却并不是这样。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在印度尼西亚掀起了大规模反华和排华的浪潮。力图破坏我们两国友谊的势力,利用印度尼西亚禁止外国小零售商在一级和二级自治区和州首府以外的地区经商的法令,集中打击华侨,甚至比这个法令更进一步,强迫华侨迁出上述的地区,使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遭到损害,使华侨的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结果大批华侨丧失生计,流离失所。在迫迁的过程中,还竟然使用了武力,造成流血事件。中国一贯对印度尼西亚友好,在印度尼西亚遇到困难的时候,总是尽力给予支援。但是,现在华侨在印度尼西亚却被当作是敌对国家的侨民,受到极其粗暴的待遇。为了配合对华侨的种种迫害,印度尼西亚的某些报刊更发表了大量敌视中国的言论,甚至污辱中国人民敬爱的领袖。印度尼西亚的一部分有影响的势力在苏加诺总统阁下和印度尼西亚政府一再宣布对中国友好的政策以后,竟敢于这样猖狂地进行破坏我们两国友谊的活动,这决不是偶然的。对于这种令人不能容忍的情况,中国政府提出严重的抗议。在中国政府一再提请印度尼西亚政府注意以后,反华和排华的趋势不仅没有制止,反而继续扩大,中国政府不能不感到极大的遗憾。
为了维护我们两国的友好关系,使那些敌视我们两国友谊的势力无隙可乘,中国政府认为,两国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全面解决存在于我们两国之间的华侨问题。中国政府根据在华侨问题上的一贯立场,提出下列建议:
第一、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华侨具有双重国籍是不合理的。许多华侨世世代代居留在印度尼西亚,他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同印度尼西亚人民融合在一起。中国政府愿意看到这些华侨能够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印度尼西亚国籍。他们一旦取得印度尼西亚的国籍,当然效忠于印度尼西亚,同时也当然享受这个国家的公民权利,而不受任何歧视。华侨加入侨居国的国籍,对于他们自己和对于侨居国来说,都是有利的。因此,中国政府一直希望,我们两国签订的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能够早日生效和付诸实施。早在1957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已经决定批准这个条约。现在,中国政府建议,两国政府立即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批准书,同时根据两国总理在1955年6月3日的换文,派出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讨论和规定有关实施这个条约的办法。
第二、在印度尼西亚居留的华侨中,会有一部分人自愿保留中国国籍,也会有一部分人选择印度尼西亚国籍而未获批准。中国政府希望,印度尼西亚政府按照两国签订的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的第十一条和两国外交部长的联合公报,切实保护这些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制止对他们的一切歧视和迫害。中国政府将继续勉励这些华侨尊重印度尼西亚政府的法令,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对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努力作出贡献,同印度尼西亚人民友好相处。当然,中国政府希望印度尼西亚政府的法令将对所有外侨一视同仁,而不使友好国家的侨民反而受到歧视,或者甚至被用来作为迫害华侨的工具。
第三、对于那些流离失所、无法谋生或者不愿意继续居留在印度尼西亚的华侨,中国政府准备根据他们的回国的志愿,安排他们在国内生活,使他们有机会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国政府希望,印度尼西亚政府在遣送这些华侨回国的时候,也尊重他们的自愿,不采取强制的办法,允许他们变卖自己的产业并且带回所得的资金,保证他们在归国途中的安全。为了便于中国政府有秩序地安置这些归国华侨,中国政府还希望印度尼西亚政府采取分期分批遣送他们回国的办法。
上述建议清楚地表明,中国政府愿意彻底解决存在于我们两国之间的华侨问题,愿意尽一切努力使我们两国的友好关系不被破坏。中国政府建议,两国政府立即指派代表对中国政府的上述建议和印度尼西亚政府为了同样的目的可能提出的任何建议,进行商谈。我迫切地等待着阁下的答复。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陈 毅
1959年12月9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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