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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长信村代耕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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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7-05-22
第2版()
专栏:

  邢台长信村代耕办法
耿其昌 李朴
邢台县二区长信村是新区,有三百七十二户人家,在耕地问题上过去完全是派差制度,军属有活就找干部,干部就给派差,且因没有很好的进行动员教育工作,以致代耕工作没搞好。
今春经过一番思想教育,便由群众讨论决定给谁代耕与代耕多少,调查讨论结果,确定给三十九户军属、烈属及残废不能劳动的荣退军人代耕。因为整个劳力的缺乏,同时动员军属也参加劳动,结果计有六户全不要代耕,有四户土地全归自己经营仅需群众帮工一百个,还有三户需帮助牲口工八十个,其余有二十六户全部或一部需要代耕,共水地一一九亩,旱地三一○亩。代耕多少,是依照两个原则而定:第一、保证军属收入足够维持生活;第二、军属自己劳力的组织起来能种多少先留下,其余交给群众。地多人少而又无劳力者,代耕的数目计算收入以够维持生活为准,余下的土地由互助组耕种,军属出工资。前方军人没有直系家属的由群众给代耕一部,其它土地租出或借给别人耕种,收入除负担外,由村中负责保存,将来复员回来建立家务。根据以上原则及各种不同情况,每户都经群众分组具体讨论,确定了数目,而又经过军属同意,按本地一般情况,每亩旱地用工七个,水地用工三十五个,连帮助的人、畜力共折五五一五个工。接着再讨论谁给代耕,结果决定,军属不给军属代耕,村干部除了脱离生产的村长、小学教员、通讯员没有代耕义务(因村子较大工作繁忙,群众提出村长、通讯员不能代耕),其他无论什么村干部及民兵、群众都是一样代耕,克服了过去村干部、民兵都不代耕,全部由群众负担的不合理现象;又确定了妇女劳力不代耕,男劳力年龄在十九岁至五十五岁者是全劳力,十六岁至十八岁和五十六岁至六十岁者为半劳力代耕,主要是以年龄计算;但具体每个劳力均经群众讨论通过,有疾病、残废者或身体太弱者减少或免除代耕义务,牲口按情形分为全劳力、半劳力与个半劳力三种。计算以后,全村共折全劳力三一七个,平均每个劳力应出工十八个,全代耕水地者为五分,全耕旱地者为二亩五分。分配的办法,是尽量做到军属、群众双方自觉自愿。具体办法是:(一)按每个劳力代耕土地的亩数,先由军属自找愿叫谁给代耕。如果军属没有意见,就由群众自己找愿意给那个军属代耕及愿代耕那块地,对自己耕作时方便。(二)军属自己经营,群众帮助工,具体按季节规定用工的时间。(三)军属愿托亲戚朋友知己可靠的代为经营,群众再给经营户出工帮助。根据这种原则将代耕土地具体分配确定后,有的因为地块大小自然条件的关系,不便每人各自分开耕种,群众便自然组成了互助组共同负责代耕。如遇地块与劳力自然条件劳力应代耕数目不能恰相合适,也是依自然条件而分配,将来由村中参战或支差中都要补齐。在群众自觉的情况下,又由群众自己提出订立公约:(一)保证代耕军属土地不荒一亩,先给军属耕种,绝对给自己的一样。(二)除非天灾人祸或施肥关系而确因耕种不好,使产量减少,情愿包赔。以上两条到秋后群众讨论奖励或包赔,军属对订公约更感高兴。关于地里种什么、施肥多少由军属与代耕户具体商量,一般以普通粮食为标准,倘要种特别多误工的庄稼时,军属给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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