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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海洋权问题的一些名词解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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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4-06-27
第6版()
专栏:国际资料

有关海洋权问题的一些名词解释
领海
领海(亦称领水)是指沿海国根据主权规定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由该国行使主权。关于领海的宽度,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规定。目前各国关于领海的宽度,从三浬(浬即海里,一浬等于三·七○四里)至二百浬,有许多种不同的规定。
划定领海时,需要在海岸或沿岸岛屿上确定一条线,以便从这条线起向外测量出一定宽度的海域作为领海,这条线就叫做领海基线。基线有三种:一、正常基线(亦称低潮线),就是以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一条线作为基线。二、直基线(亦称折线基线),在大陆沿岸上或沿岸岛屿上选定一些点作为基点,以连接相邻各基点形成的折线作为基线。三、混合基线,即兼用正常基线和直基线确定的基线。
各沿海国可以根据本国海岸的地形特点,确定本国采用的基线的方法。我国政府在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关于领海问题的声明中宣布,我国领海的划定采用直基线法。
国家管辖范围
一国的领海以及在领海外属于该国管辖的一定范围的海域,统称为“国家管辖范围”。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除领海外主要有专属经济区、承袭海、专属渔区、毗连区、大陆架等。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非洲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维护海洋权的斗争中提出的正义主张。它们认为,沿海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地理、地质条件,自然资源状况,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邻接其领海外,合理地划定一个专属经济区(简称经济区)。经济区的外缘界限最大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二百浬。该沿海国对经济区内的一切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沿海国为了对经济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制订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其他国家在同沿海国达成协议或经沿海国准许,并在遵守沿海国法律规章的条件下,可以进入该区从事有关的经济活动。各国在该区域享有正常航行、飞越的便利。
承袭海
承袭海是拉丁美洲国家在保卫二百浬海洋权的斗争中提出来的概念。一九七二年六月,加勒比海沿岸十五个国家举行海洋问题专门会议,会议通过了《圣多明各宣言》。宣言指出:“沿海国家对邻接领海的称为承袭海的区域内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再生和非再生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有权安排在承袭海上的科学研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海洋的污染和保障其对自然资源的主权。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服从沿海国对承袭海作出的必要限制的条件下,可以在该区域自由航行和飞越,并准许敷设电缆和管道。承袭海连同领海总共最多不超过二百浬。
在实质内容上,承袭海和专属经济区基本上是相同的。
专属渔区
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维护国家主权,反对超级大国掠夺海洋渔业资源,在其领海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区域,行使渔业管辖权,这种区域称为专属渔区(简称渔区)。专属渔区的资源,以该区水域内的生物资源为限。现在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如冰岛、巴基斯坦、伊朗等)宣布了专属渔区。
毗连区
沿海国为了有效地防止走私、实行防疫、执行移民法等目的,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海域内就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事项定出各项专门管制区,行使特别管辖权,这些专门管辖区称为毗连区。由于美、苏的操纵,一九五八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领海和毗连区公约》规定,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延伸到十二浬以外”。目前超级大国正企图利用这一条,作为它们限制发展中国家海洋管辖范围的一个所谓“法律根据”。
大陆架
大陆架(亦称大陆棚)是指围绕大陆边缘的倾斜比较平缓的海底地带。它从海岸起逐渐向深海方向延伸,坡度通常由小而大,直到坡度显著增大的转折点(一般在水深二百米左右处)为止。这个坡度较大的海底区域,通常称为大陆坡。从海岸至大陆坡之间的海底区域,称为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沿海国有权在其领海或经济区以外,根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地确定其专属管辖下的大陆架范围。大陆架的上复水域超过领海、经济区或渔区以外的部分,不属沿海国管辖。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属于沿海国所有。沿海国为了对大陆架进行有效管理,可以制订一切必要的法律和规章。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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