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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第四百八十号公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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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4-11-22
第6版()
专栏:答读者

美国的“第四百八十号公法”
问:请解释美国的“第四百八十号公法”是怎么回事?
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农业处于长期生产“过剩”危机之中,为了转嫁危机,美国加紧向国外大量倾销粮食。一九五三年美国经济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在“共同安全法”中加入了扩大农产品出口的专门条款,资助美国商品信用公司所积存的农产品出口。一九五四年,又制订了“发展农产品贸易和援助法”,经美国第八十三届国会作为第四百八十个议案表决通过,故又名“第四百八十号公法”。一九五九年,改名为“粮食用于和平计划”。
据统计,从一九五四年七月至一九七三年,按“第四百八十号公法”输出粮食及其它产品(包括棉花、畜产品、油料等)共值二百二十八亿美元,约占同期美国向外输出农产品总值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按照“第四百八十号公法”规定,美国政府以援助为名,采取出售、捐赠、换货和低利贷款四种方式,向缺粮国主要是第三世界的国家大量出口
“剩余”农产品,对第三世界加强控制和掠夺。以印度为例:从一九五四年到一九六九年,印度政府以美国捐赠和贷款购进的“余”粮就达四十多亿美元,使美国掌握了印度货币发行量的一半左右。
美国还利用“第四百八十号公法”干涉别国内政。如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四年修改公法时规定,禁止向“反美国家”、也不向“危害美国外交政策的国家”按“第四百八十号公法”销售商品。一九六四年又补充规定“按公法第一项条款获得的外国通货,可用于一个国家的国内安全和反颠覆措施。”美国还通过输出“剩余”农产品,与苏修争夺东欧国家。
美国利用“第四百八十号公法”的一些苛刻规定向第三世界倾销“余”粮,破坏了受“援”国的农业生产,使一些原来是粮食出口或自给的国家,沦为进口国。一些粮食出口国的国外的传统市场,也逐步被美国所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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