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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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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0-16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颁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新华社北京十月十五日电 国务院最近颁发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在颁发这个条例的通知中指出,一九六三年一月,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经过多年试行,起了很好的作用。这次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是根据试行的经验和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结合当前情况,进一步作了补充修改后颁发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揭批“四人帮”为纲,切实加强财务会计工作。要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充实会计人员,严格执行财会制度,支持会计人员做好工作。广大会计人员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限,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作出贡献。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总则”、“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总会计师”、“技术职称”、“任免奖惩”、“附则”共七章。
“总则”强调做好会计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度发展,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的重要意义,要求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必须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做到又红又专。
《条例》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是:正确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管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保护国家财产,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为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条例》的第三章指出: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如不拒绝执行,又不向上级报告的,会计人员应同有关人员负连带责任。如果有人对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反映情况进行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上级机关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以党纪国法制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规定,《条例》“总会计师”一章规定,企业要建立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负责,并协助厂长组织领导企业建立、健全经济核算的责任制度,监督、检查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讲求经济效果,全面实现多快好省。
《条例》具体规定授予会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共四种技术职称。
《条例》规定对于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对其中表现突出或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会计人员,可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会计等荣誉称号。会计人员执法犯法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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