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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区议会看南斯拉夫代表团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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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8-12-20
第6版()
专栏:南斯拉夫通讯

从区议会看南斯拉夫代表团制
本报记者 迎秀
塞尔维亚共和国著名的旅游和疗养地金松岭,是一个冬夏都吸引着许多游客的美丽山区。在这里,我们访问了查耶第纳区的区议会。在南斯拉夫,区是基层的政权建制,区上边是共和国,再往上就是联邦了。这三级政权每一级都有议会。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日常行政事务由议会选出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因为我们早就听说,南斯拉夫的议会既同西方国家的议会毫不相同,也跟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不一样,所以特请区议会主席巴夫洛维奇向我们介绍一下区议会的组成和工作情况。
区议会的组成和代表的产生
巴夫洛维奇主席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自治的南斯拉夫,管理社会事务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议会制的目的就是使公民联合起来直接管理社会事务。区议会由三个院组成。一个叫联合劳动院,是由从事物质生产的公民以及机关、文教事业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的。这个院是以生产者的身份出现的,它研究和决定工人和其他劳动者在社会劳动中的利益问题,这个院的代表人数最多。另一个叫地方共同体院,是以地区为单位,即按居民区选出代表组成的。因为区以下的居民区单位名叫地方共同体,所以称为地方共同体院。这个院是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的,它研究和决定有关居民的生活需要和利益问题。第三个院叫社会政治院,是由共盟、社盟、工会、青盟、老战士协会等五个社会政治组织的代表组成的。它的职能是参与决定有关实施和捍卫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问题。巴夫洛维奇主席告诉我们,查耶第纳区三院共有代表一百零五名,其中联合劳动院四十三名,地方共同体院、社会政治院各三十一名。全区两万居民,平均每二百名居民中就有一名议会代表。三院的地位平等,都可以独立地决定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怎么办呢?巴夫洛维奇主席回答说:“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如讨论全区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决定重要的建筑设施等,则由三院的代表联合开会,共同作出决定。”
当谈到议会各院代表是怎样选举产生的时候,主人就向我们介绍了代表团制。一九七四年南斯拉夫宪法确定的代表团制,是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铁托同志在南共联盟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指出:“劳动人民和公民直接地参加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是我们的社会主义的自治民主的实质。这一点我们首先是通过代表团制来实现的。”具体做法是怎样的呢?举企业为例,南斯拉夫的企业称做联合劳动组织。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约相当于我国工厂的分厂或车间,是经济核算单位。每一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选出自己的代表团,成员由几个人到一二十人不等,根据该组织的人数和部门多少而自己决定。然后由各代表团成员中推出议会代表候选人,由全体选民秘密投票选举。选出的代表就是议会联合劳动院的代表。地方共同体也是一样。象查耶第纳区共有十九个地方共同体,每个共同体选出由十五到二十五人组成的代表团,最后由这些代表团成员中选出三十一名代表组成地方共同体院。总之,议会代表都是由基层代表团成员中选出的,他们在议会讨论和决定问题时,要以代表团的意见为准则。议会代表如果被基层取消了代表团成员的资格,也就同时丧失了议会代表的资格,就是说,你所在的基层单位对你失掉了信任,你就不能再担任议会代表了。
基层组织选举代表团也是用民主的方法进行的。通常,在提出候选人以前,各基层单位都要举行集会,研究上一届代表团和代表的工作,并为下届代表团酝酿候选人。然后召开候选人提名大会,确定候选人,最后选出代表团的代表。代表不称职,原选举单位随时都可以撤换。
劳动者直接参加国家管理的尝试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联邦院主席多布罗斯拉夫·丘拉菲奇在向我们介绍代表团制时,把它称作是一场革命。他说,代表团制不是简单的选举制,不是选举方式问题,而是解决社会各种问题的准则,是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一种形式。是啊,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如何保证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真正参加社会的政治决定,而不是由若干脱离群众的议会代表取代工人和劳动人民去作出决定,关系到有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南斯拉夫的代表团制,就是试图解决这个问题,让更多的工人、劳动者和公民直接地参加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我们接触的南斯拉夫同志都认为,实行代表团制可以比较好地密切代表和选民的关系。过去的代表,只是在选举时同选民见面,一旦被选为代表以后,他即可独立行事,往往就同选民断绝了联系。而代表团制的代表,并不是“职业的政治代表”,而是代表团的一分子,置身于人民群众中的普通一员。对议会讨论的各项重大问题,他必须根据自己的代表团事先讨论的意见,根据他所代表的选民的意见行事。南斯拉夫同志认为,这就提供了一种制度保证,使议会通过的决议,能够反映广大工人和劳动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只反映议会代表个人的意见。
这样,南斯拉夫议会的工作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即议会开会前必须把要讨论的问题,包括决议草案,提交议会代表和代表团,有时候甚至公开在报纸上发表,让代表团收集反映、酝酿意见,确定自己的立场。查耶第纳区议会主席巴夫洛维奇告诉我们,区议会不管决定什么问题,议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都要事先整理好有关材料,提前十五天寄交给议会代表和各基层自治机构的代表团主席,请他们准备意见。
南斯拉夫同志还告诉我们,区、共和国和联邦三级议会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只是根据宪法规定,某些任务由某一级议会解决。例如,共和国议会不能解决区的问题。在组织结构上,共和国议会同区议会基本相同,而联邦议会则有另外的显著特点。这就是南斯拉夫宪法强调的各民族团结友爱、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联邦议会有两个院,一个叫联邦院,一个叫共和国和自治省院。联邦院由各共和国选派相等数目的代表组成。虽然塞尔维亚共和国八百多万人,黑山共和国只有五十多万人,但两个共和国派到联邦院中的代表都是三十人。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是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派出代表团组成的,代表团只能根据本议会的决定行事。这个院主要解决涉及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物质利益问题,如发展计划、联邦预算等。各级议会讨论问题,都强调协商一致的原则。南斯拉夫同志说:“我们已经越来越能达成协议,因为我们已经学会了不仅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同时考虑全区、全共和国、甚至全联邦的利益。”当然,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也有。这时,通常就组织专门委员会对有争议的问题再作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因此有的问题可能要用几个月的时间才能做出决定。他们说,我们有些问题经过反复协商所需时间虽然很长,但当大家一致通过后,行动起来就快了。
人民赞颂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权利
在南斯拉夫,代表团制被称为社会主义民主自治制度的基础,因此,就不仅仅在议会实行代表团制,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重要方面,也是实行代表团制的。由于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已经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除去作为政权机构的议会外,文教、卫生、市政建设等许多社会事务,也都是由人民自己管理的。他们的具体做法也是先由基层自治机构选出自己的代表团,然后组织成自治利益共同体。因此,在南斯拉夫,每一个基层自治机构,就不止是选举一个代表团了。在我们访问过的许多工厂、农工联合企业和地方共同体中,情况大体一样,由每个基层自治机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产生三个代表团:一个代表团参加议会活动,一个代表团参加社会活动,主要负责文教、保健、体育、社会福利等事宜,一个代表团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主要负责市政建设、就业、修筑住房、道路等事宜,这后两个代表团也是从成员中推选代表,分别组成区一级相应的自治利益共同体。
这样,各基层自治机构选出的代表团和代表的数目就相当多。据贝尔格莱德市议会主席日沃拉德·科瓦切维奇介绍说,贝尔格莱德市的一百二十万市民中,就有一万零六个各种代表团,成员达十二万八千人,等于不到十名市民中就有一名代表团成员。在斯普利特造船厂,六千名工人中有四百多名代表团成员,加上另外一千四百多名工人参加厂里的各级自治机构,因此有相当于全厂的三分之一的工人,直接参加了社会和本厂的自治管理工作。铁托同志在南共联盟十一大报告中也谈到:“在不久前举行的选举中几乎有二百五十万人当选为代表团的成员。如果我们再加上联合劳动组织和劳动共同体中的自治机构的成员,那就可以说,有三百多万名劳动者参加了我们的代表团制。”
我们见到的许多南斯拉夫的工人,都热情赞颂代表团制,他们说:“过去我们只管厂内的生产和分配,实行代表团制以后,各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都直接选派代表到社会上去,我们也就参与了社会上的管理和分配,知道每一个第纳尔用在什么地方去,充分实现了工人当家作主的权利。”
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发扬民主,使劳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参加社会的管理工作,是个极其重要的课题。南斯拉夫同志经常引用列宁的话说,只有工人阶级学会管理,社会主义才能形成和巩固,不然社会主义就不过是一个愿望。南斯拉夫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创造了以社会主义自治为中心的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创造了代表团制。这是很可贵的。现在,他们推行代表团制已经四年了。但是,南斯拉夫同志认为,四年的时间还不足以使代表团制在生活中扎根。他们说:“我们对于迄今为止所取得的成果是不满意的,但四年的经验毕竟是宝贵的。它使我们知道和有可能去克服弱点,使代表团制日益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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