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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向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 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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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7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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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常委会向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
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今天向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了一项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这个议案建议在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人民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由原来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人大常委会就这些修正的必要性作了下列四点说明:
一、随着我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以上的地方政权机关担负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繁重任务,有必要将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分开,在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这必将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文化大革命中成立的革命委员会,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需要,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仅有利于加强民主和法制,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且能鲜明地体现出我国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这也是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职负责人的职称分别为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镇长、副镇长。
三、一九五三年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实行间接选举,分别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考虑到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实际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人民的政治、文化水平已大为提高,为了扩大人民民主,逐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将实行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政权单位扩大到县一级,已经成为必要和可能的了。因此,将县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间接选举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
四、为保持检察机关应有的独立性,有利于执行检察任务,将各级人民检察院现在的监督关系改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必要的。
今天上午举行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决定将人大常委会的这个议案提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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