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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劳模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 全国总工会决定试行《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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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28
第1版()
专栏:

发挥劳模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
全国总工会决定试行《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
据新华社北京三月二十七日电 全国总工会最近颁发《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试行,并提出修改意见。
《条例》指出: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对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起了显著作用,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体现了社会发展的方向,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广大职工学习的榜样。为了在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中,涌现更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不断提高他们的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工会组织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经常工作。
《条例》的第一章规定:评选劳动模范的根本标准,必须是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起了显著作用、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较大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评选劳动模范的方法必须坚持民主评选的原则,由群众充分讨论,反复酝酿,民主评选产生。要严防包办代替,弄虚作假。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各级工会组织要保护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革命的首创精神,敢于为他们说话撑腰。要积极宣传他们的模范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支持他们的革新创举,在人民中造成尊重、爱护和学习劳模的风气,形成争当先进光荣、甘居落后可耻的社会舆论。
《条例》要求工会组织要教育劳动模范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他们一刻也不脱离群众。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尽量减少他们的兼职,适当控制他们的非生产性活动。要给他们创造各种学习条件,使他们不断提高政治、技术、管理、文化科学水平。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召开劳模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条例》的第二章和第三章,对如何做好劳动模范的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劳模档案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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