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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同台湾贸易是地区间物资交流 我国海关总署发言人谈通商中有关海关手续征税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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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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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祖国大陆同台湾贸易是地区间物资交流
我国海关总署发言人谈通商中有关海关手续征税问题
新华社北京四月四日电 我国海关总署发言人四月二日说,祖国大陆同台湾的贸易是地区间的物资交流,在目前特殊情况下,为了便于祖国大陆有关贸易公司和台湾工商贸易界人士进行通商,对来自或运往台湾的货物,可由大陆各有关贸易公司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对台湾当局及其属下机构出具的有关单证,海关可以接受。
发言人说,对向台湾公、私厂商、企业及其在港澳和国外的分支机构直接购买的台湾产品,直接从台湾起运,或是原装经过香港、澳门或外国港口转运的,不征收进口关税。至于向华侨、港澳商人或外商购买台湾已经出口到港、澳或外国的台湾产品,是属于国货复进口性质,则应按章征收进口关税。对大陆运往台湾的出口商品均免征出口关税。
他说,对台湾公私企业的船只进出大陆港口的海关手续,按本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对待,不征收船舶吨税。对外国籍船舶,如果已经台湾当局海关征收了吨税,在吨税执照有效期内,我不再征收吨税,如执照已经期满,则应按章征收吨税。
他说,对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旅游、洽谈各种业务往返所带的行李物品,海关在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内从宽验放。
对于在外国或港澳地区居留的台湾同胞进出境所带行李物品,海关凭其所持证件,分别按照华侨或港澳同胞的有关规定验放。
发言人最后说,对从台湾寄来的个人邮包(包括经香港或外国整包转寄来的),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从宽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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