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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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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8-03
第1版()
专栏:

  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
  本报评论员
过去一年多来,随着“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特别是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一些地区的工业之间、商业之间以及其他各个行业之间,围绕质量、品种、价格、服务条件开展了竞争。它打破了过去厂矿企业一潭死水的被动状态,开始把企业搞活,生产搞活了。据初步了解,竞争的好处主要表现在:促进企业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企业干部的责任感,促使干部钻研业务,学技术,学经营。实践证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开展的竞争,是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它对于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者的主动性、积极性,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推动联合,提高经济效果有重大的作用。
竞争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那末,为什么还有不少同志对此有种种疑虑呢?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受习惯势力的影响。他们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竞争混为一谈。没有看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竞争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的目的、手段、结果都是不同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竞争是互相倾轧,弱肉强食。同行是冤家,打击别人,抬高自己。最后是你破产,我发财,你死我活。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社会主义企业之间进行的,是有一定限度的。它能够鼓励先进、推动落后,保护先进、鞭策落后。使先进的企业首先搞好,上缴利润多一些,集体福利好一些,职工生活高一些。使落后的企业不得不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竞争能力。至于不是经营管理不善,而是客观条件确有困难的企业,有关部门更要多做具体帮助,使其逐步提高。当然,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竞争也会淘汰一些企业。这里所说的淘汰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破产完全不同。从企业来说,即使被淘汰也主要表现为转产和改产,从工人来说也没有失业的问题。
有一些同志也表示允许竞争,可是却担心竞争会乱,怕竞争冲击国家计划。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在竞争中,必须保证国家产销计划的完成,这个原则必须坚持。当然,竞争同计划也是有矛盾的,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计划调节同市场调节相结合,这种矛盾不仅可以解决,而且还可以弥补计划的不足。因为市场需要千变万化,国家计划不可能对一切都安排得完美无缺。这就需要通过竞争和市场调节,使国家计划的不足之处得到补充。企业在竞争中按社会需要生产,进一步明确生产目的,为市场提供适销对路的商品,这是完全符合国家计划要求的。
还有些同志是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阻止竞争。例如,某地为了推销自己质量太差的拖拉机,不准社队到外地购买质优价廉的名牌产品,用银行不付款甚至买来了不供油等办法来限制农民。某城市开机械产品的订货会,开始几天生意兴隆,签订了许多合同。但是有些省怕自己的机械工业吃不饱,下令取消合同,使订货会最后两天变成退货会。显然这种做法不但对外地不利,对本省企业也是不利的。
开展和保护竞争的结果,会不会使许多中小企业被淘汰呢?这种顾虑也是不必要的。现在有极少数缺乏资源,浪费能源,产品质量差、成本高,根本无法改造的企业,只能让它淘汰。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有些可以独立存在,有些可以与大企业联合。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发展专业化协作,有些大工厂还能够把许多小工厂组织在自己周围,为自己生产各种零配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组织大小企业的分工协作,是完全能够办到的。过去我们搞“大而全”、“小而全”,工厂的产品全部由国营商业包下来,要他搞专业化协作,他是不愿意的。现在产品进入市场,择优选购,他的产品卖不出去,工厂办不下去了,也就愿意搞专业化协作了。只要我们按照经济规律办事,这种经济上的联合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只要有商品生产,市场调节就起作用,价值规律就起作用,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竞争就不可避免。所以我们要允许竞争,保护竞争。现在开展竞争不但要克服思想上的障碍,而且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自行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不准封锁原料,阻挠本地的原材料按国家计划调出。任何以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作法都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废止。
开展竞争必须切实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企业拥有的生产、销售、财务等方面的权利,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任意干预。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为了给竞争开辟场所,还必须广开商品流通渠道,除国家计划分配、统购统销及中央有明文规定统一管理的产品外,其它产品,不论生活资料、生产资料,都可以进入市场,允许企业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产需结合,加速商品流通。今后对一切侵犯企业自主权的作法,企业有权抵制,并且可以上诉。
社会主义企业之间开展竞争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采取合法的手段。企业要树立好的信誉和道德。那种弄虚作假、投机倒把、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做法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在竞争中,各个企业之间还要提倡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开展技术交流。为了鼓励新技术的发明创造,保障其经济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应制订技术转让的政策和法规。
现在竞争刚刚开始,在竞争中可能发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因势利导。过去我们用行政的办法阻止竞争,已经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我们应该看到竞争是客观存在,不允许竞争也是行不通的。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竞争的领导,扎扎实实做好服务、统筹、协调、监督工作,及时解决竞争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指导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避免由于竞争可能引起的生产建设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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