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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省市区采取措施推动企事业单位治理污染 排污超过规定标准收排污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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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1-01-05
第1版()
专栏:

20个省市区采取措施推动企事业单位治理污染
排污超过规定标准收排污费
据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为了推动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积极治理污染,我国20个省、市、自治区1980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条款,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一千五百多个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排污费。
这20个省、市、自治区是江苏、云南、河北、浙江、湖南、湖北、安徽、陕西、甘肃、河南、山西、山东、贵州、江西、福建、广东、辽宁、四川、上海、新疆。收取排污费的标准,一般略高于治理污染设施日常运行所需的费用,如果治理有效,不再排污,即停止收费;如有条件治理而不积极治理,则要逐年提高收费标准。
我国现有的工交企业和一些排放污染物的事业单位,绝大多数没有防治污染的设施。长期以来,许多单位任意排放污染物,危害环境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而有些企业建设了治理污染的设施,把运行费用摊入了产品成本,从而减少了利润。结果便出现了一种不合理现象:任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成本低,利润高,被认为是先进单位;积极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企业,成本高,利润低,受到主管部门的批评。这就严重地影响了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收取排污费后,初步纠正了这一偏向,推动了工厂企业治理污染。南京市被征收排污费的企业,半数以上现在都提出了治理污染的方案,有的单位已安装治理装置,投入使用。黄石市实行收费后的两个月内,长期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24个企业,就有22个采取了治理措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收取排污费,也为治理污染开辟了一条资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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