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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初步方案 通过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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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2-03-09
第1版()
专栏: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闭幕
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初步方案
通过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初步方案。会议认为,赵紫阳总理的报告阐述的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方针和提出的几项主要工作,是正确的,切实可行的。会议要求国务院和经过批准在今年试点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这个报告和国务院的部署,以高度负责的革命精神,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保证把政府机构改革这件大事办好。决定1983年展开机构改革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
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打击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盗窃公共财产、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惩处这些犯罪分子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这些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作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决定中列举了经过补充和修改后的条文。新的条文规定,对那些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盗窃罪,贩毒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上述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比照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会议认为,这个决定对国家和全体人民利益关系重大,所有单位都要采取一切有效方法,对全体人员反复进行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决定自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
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的决定,决定对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全部予以宽大释放,并给予政治权利。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决定。会议还通过了任免事项。
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杨尚昆主持了今天下午的全体会议。彭真、乌兰夫、韦国清、彭冲、廖承志、许德珩、胡厥文、肖劲光、史良、习仲勋、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副委员长出席了会议。国务院副总理黄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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