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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支持企业实行利改税 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确定:企业留利基本维持1982年的水平;税后上交利润以1982年决算为基数;企业归还贷款定在税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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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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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积极支持企业实行利改税
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确定:企业留利基本维持1982年的水平;税后上交利润以1982年决算为基数;企业归还贷款定在税前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记者姬乃甫、田川)财政部长王丙乾,今天在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结束时说:利改税是当前经济管理体制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在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上,较之其它改进办法有更多的优越性,这项改革方向不能动摇,要坚决执行。他希望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积极支持这项工作,把利改税搞好。
会议经过研究,明确了以下几点关于利改税工作中的问题:
一、企业留利基本维持1982年的水平,只对少数留利水平过高、或不合理的企业进行适当调整。
二、企业税后利润上交基数以1982年决算为基数。确定基数时要坚持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
三、企业归还贷款定在税前,也就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来还,不能挖企业原有利润。
四、县办企业要区别大小,分别征收55%的所得税或八级超额累进税。征税后影响县财政原来应得的那一部分好处,可以通过其它形式解决。
五、粮食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西藏自治区因情况特殊暂缓实行利改税,其它民族自治区都要实行,但在具体做法上根据当地情况可作一些灵活规定。原来国家对民族贸易的照顾,利改税时仍然保留。
王丙乾强调利改税工作和其它经济改革一样,要管住两头:一头是把企业搞活;一头是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职工得小头。所谓国家得大头,是指在企业每年新增加的收入(包括利润和所得税)中做到国家得大头,因为企业原来上交国家的收入部分已经构成各项财政支出的基数,不能再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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