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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投机诈骗罪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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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01-15
第1版()
专栏: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出通报
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投机诈骗罪犯
对因上当受骗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必须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对索贿受贿支持参与投机诈骗活动或者严重渎职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1月14日电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出通报,要求各地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投机诈骗犯罪活动,全文如下。
近年来,重大经济投机诈骗案件在各地屡有发生。这类案件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金额巨大,令人触目惊心!上海市公安局破获的黄奎元投机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现将公安部整理的《黄奎元持假护照入境招摇撞骗,半年内投机诈骗金额达一百多万元》的情况反映予以转发。希望引起各级党委足够的重视,深刻认识经济领域中犯罪活动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严重危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改变打击不力的状况。
当前,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重大投机诈骗案件明显增多,一些投机诈骗分子有恃无恐,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广东省查获的投机诈骗犯刘浩然,在半年内就与十多个省、市和地区签订了一百多份“联营协议”和“购销合同”,总金额达人民币近八十亿元;骗得预付货款一千九百七十多万元。福建省查获的投机诈骗犯杜国桢,用行贿手段买通财经、交通、海关、政法等部门的二十多名干部,半年内与省内外签订“合同”七十多份,总金额达二亿四千多万元,还从黑市购买美元十万八千元、港币六十一万九千元,挟带出境。这些投机诈骗分子的犯罪活动,不仅扰乱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腐蚀了一些党员和干部,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从已查获的投机诈骗案件来看,投机诈骗分子往往是打着开放、搞活的旗号,千方百计钻改革的空子,利用经济活动的合法形式,预签购销合同,买空卖空,招摇撞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本来,他们的投机诈骗手段并不高明,欺骗伎俩破绽百出,稍有警觉或稍有常识的人是不难识破的。然而,我们的某些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党政机关,却一再上当受骗。有的干部和干部子女还充当了投机诈骗活动的“筹码”和投机诈骗分子的“护身符”。这是极为深刻的教训。
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某些干部存在着严重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在当前开放、搞活和改革的新形势下,我们确有一些干部包括某些领导干部,对中央强调的一手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政策、一手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个方针缺乏正确的认识,忽视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放松了对资本主义坑蒙拐骗恶习的警惕;经营指导思想不够端正,为了捞钱,不择手段,甚至搞买空卖空,严重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用人不问政治,平时又不加强教育,对其业务活动撒手不管,给了唯利是图的人以可乘之机;遇事不调查,不研究,对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极不负责任,轻信谎言,结果上当受骗。二是知识贫乏。在新形势下,不注意加强业务学习,缺乏对内、对外贸易经营的业务知识和法律常识,遇事辨不出真伪,办事不依法、不按规章。三是迷信“财神爷”。一听说谁“拥有巨额资金”,是“某国某公司的财东、经理”,与“某富商巨贾相识”,是“干部之子,港、台之亲”,一看谁“有钱路”、“给投资”、“无偿援助”、“提供洋货或紧俏商品”等等,就奉为上宾,称兄道弟,不惜重金拉关系,以求得“投资”或“馈赠”。四是见利忘义,不顾党纪国法。有些干部甚至领导干部,在资本主义思想和“糖弹”的腐蚀下,利令智昏,见钱眼开,不讲原则,不择手段,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以致丧失国格人格,堕落成投机诈骗犯的同伙。
为了迅速扭转这一严重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对经济投机诈骗犯罪活动必须引起严重注意。要通过解剖案例,分析投机诈骗分子的犯罪事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特别是投机诈骗案件不断发生的原因,制定打击和防范的措施,坚决制止投机诈骗案件的发生。
二、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理想、纪律和法制教育。在各项经济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坚决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办事。注意加强有关经济业务工作的调查研究,克服盲目性,提高政治警惕性,严防上当受骗。要选择那些核实无误、作出处理的典型案件,通过公开报道和内部通报,大造声势,震慑罪犯,教育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提高政治觉悟,增强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三、各级党委、纪委、政法部门对投机诈骗活动,一经发现就要抓住不放,坚决追查到底。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查个水落石出。对重大投机诈骗分子,一定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四、对因上当受骗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必须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对有牵连的人,也要根据具体情节,分别作出处理,经济上也不能让其占便宜。其中索贿受贿、支持参与投机诈骗活动或者严重渎职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通报执行情况,请随时报告中央纪委和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政法委员会 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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