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4阅读
  • 0回复

工程师赵剑云经济错案为何结而未了 法院依据事实终审宣判无罪 首钢固执己见坚持错误处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6-10-29
第1版()
专栏:

工程师赵剑云经济错案为何结而未了
法院依据事实终审宣判无罪
首钢固执己见坚持错误处分
本报记者 欧庆林
在首都钢铁公司,许多人都在关注着一位工程师和他的“同伙们”变幻不定的命运。这位工程师叫赵剑云。
1985年11月29日,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剑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赃款”一万元被没收。
1986年2月29日,首钢纪委批复特钢党委的报告,开除赵剑云党籍,并建议行政上给予留厂察看一年处分。浮动工资和奖金等一律被取消。几个合作的科技人员,在政治、经济和生活上,也受到了影响。
1986年5月17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了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错判,公开宣判赵剑云无罪,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然而,一起在法律部门已经终结的案件,在首钢却没有终结,反而引起了新的波澜……
政策与执行政策
赵剑云为何蒙受此不白之冤?事情就出在业余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上。
1985年初,石景山区政府的领导同志,请来了包括赵剑云在内的首钢特钢公司的几位工程师,希望他们能利用业余时间为区办企业的技术改造献策献力。其时,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已经公布,其中明确提出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可以从事技术咨询和服务,收取的报酬归己。中央的政策和石景山区政府的期望,使赵剑云等人深受鼓舞,于是,他们满腔热情地投入了为石景山区房管局综合修理所进行技术服务的活动之中。他们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帮助该所研究设计了农村预制组合房屋、组合钢板暖气片和两用取暖炉等;同时,还帮助修理所改造电源系统,增加容量。他们为综合修理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共有十二项。一切顺利,看来这些工程师并不象是骗子。但是,没想到一台电弧炼钢炉,却把赵剑云打翻了。
事情很简单:河南省安阳市第一机修厂急需一台一点五吨电弧炼钢炉,沈阳低压开关厂有一台同类型号的电炉,闲置多年,已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报废处理。赵剑云把这双方的信息告诉综合修理所所长李洪斌,并建议由综合修理所出钱购买,由赵剑云等几位工程师在检修、配套、更换部件方面提供技术服务,然后卖给安阳。经李洪斌请示房管局领导批准后,事情就这样做了。结果是综合修理所以六万多元买进,检修合格之后以十三万元价格卖给河南安阳市第一机修厂。赵剑云从综合修理所收取两万元技术服务费,其中一万元按原协议付给提供信息和合作服务的沈阳方面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另一万元作为在京参加技术服务的人员的报酬。
所谓“诈骗罪”,指的就是这两万元中的一万元。
罪与非罪
两万元确有其事。第一,其中一万元是沈阳方面参与合作的技术人员提出的;第二,另一万元作为技术服务的报酬,是赵剑云等几位工程师共同商量过的,参加分配的共有二十多人;第三,这两万元开支,是经综合修理所所长李洪斌报请石景山区房管局领导批准了的。
问题的症结在于:赵剑云和几位工程师因业余技术服务而收取了一万元的服务费,是否允许?是否就是犯罪?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赵剑云等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沈阳低压开关厂处理的报废电炉,是该厂十几年前购进的,由于一直未能安装,散放现场保管不善,一些部件锈蚀损坏。后经上级部门批准,作价处理给综合修理所,所得六万七千元上交了国库。河南安阳市第一机修厂当时急需电炉建炼钢车间,而购买新电炉要花十七万元,并搭配二十吨钢材指标,还得等一年之久。石景山区房管局综合修理所是个长期亏损单位,全所工人在赵剑云等科技人员的帮助下,加工修理好这台电炉,也取得了三万余元的利润。这是一起三方得利的好事,对国家、集体和社会也有利而无害,何罪之有?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已将没收的一万元还给了赵剑云等人,就是一个证明。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力主真理和正义,纠正了一起错案,支持了改革,保护了科技人员的正当权益,使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圆满解决。
法律与权力
照理说,赵剑云的所在单位首钢应该无条件地服从法律,执行中法的判决,撤销赵剑云因一审误判而被开除党籍、取消浮动工资和奖金等处分。遗憾的是,首钢有关部门于法律之外另立章程,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赵剑云无罪后,一直不予平反,反而在三个月之后,提出一份重新审查的“汇报材料”,其中明确指出:“赵剑云所犯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维持原处分决定,赵剑云所在党支部大会绝大多数党员认为赵剑云申诉无理,维持原处分决定。”
9月10日,首钢有关部门又下发了向全体党员“交底”的《赵剑云的错误事实》的材料,“以期统一认识,增强辨别能力”。这种用词和做法,使人感到似曾相识。“交底材料”中仍然指控赵剑云“背着组织打着技术咨询服务的幌子搞不正当经济活动,以一系列欺骗手段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这难道是党章所允许的吗!当真能说是无罪也无过吗?”
很显然,在基本观点和对事实的认定上,首钢有关部门针锋相对地否定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和终审判决,仍坚持被纠正了的原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此证明,原来对赵剑云所作的一切决定也是完全正确的,没有任何需要改正之处。
国家法律,在首钢那里宣告无效了。
这样做对吗?
记者曾同首钢的一些党内外的同志座谈或交谈,他们认为,市中法的判决应该执行,是件好事。赵剑云所在的党支部的一些党员同志说:北京市中法的终审判决书,是赵剑云最先拿到科里,大家才知道的,后来保卫科转来了一个复印件。一审判决时,有关部门曾经向科里党员详细介绍了判决的事实和依据;市中法判决后,没有全面介绍过情况,大家讨论的都是发下来的那份“交底”材料。
首钢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曾表示:我们是接受并服从中法判决的。
事实上,首钢有关部门对待一审判决和终审判决,前后态度是截然不同的。一审判决后,赵剑云上诉,在上诉期未满十天,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首钢有关部门即通知赵剑云所在的党支部召开大会,讨论开除赵剑云党籍问题。特钢党委于同日也迅速召开会议,研究同意支部大会的决议,并报请首钢纪委批准。这种做法,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也说明首钢的态度是积极主动的。接着,又在千余人的工作总结会上点赵剑云的名,并在反腐蚀教育中,把赵剑云的“犯罪活动”作了展览。
今年5月17日,市中法的判决生效,并且是终审判决,不准上诉,对此,首钢有关部门不但没有向全体党员介绍过终审判决情况,反而继续组织内查外调,并向群众下发了一个基本上坚持一审指控内容的“交底”材料。两相对照,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是那样积极主动;终审判决已经生效后,却这般消极对立。据说,今年9月19日在首钢特钢公司的一次大会上,一位负责同志还在公开说这是“投机倒把案件”,如何能谈到“接受并服从”呢!本来,法律部门纠正了一起错案,这对首钢来说,是一件大好事,但事实却恰恰相反,这件好事似乎倒给首钢添了“麻烦”。这是局外人很难理解的。
听听社会的舆论
于是,“赵剑云案件”在北京上下,议论纷纷。
中央领导同志,北京市委主要领导同志和国家科委的领导同志,都非常重视。
近两个月来,首都新闻界也予以极大的关注。《中国科技报》和《北京科技报》等先后作了报道。大家关注的不仅仅是解决赵剑云和他们几个人的问题,而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
北京市科委的同志们认为,赵剑云案之所以能被纠正,最基本的依据,是赵剑云等人与综合修理所建立的关系,是业余技术服务的关系,他们在电炉问题上所做的工作,不但有提供信息,帮助联系、协商的一面,而且更主要的是为修复电炉提供了技术服务,不看到这一基本和主要的事实,是不对的。
对于“一万元服务费”问题,他们认为,是应当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终审判决已经纠正了“诈骗”的指控,首钢有关部门却仍然在“交底”材料上认定是“骗取”,不知出于何种考虑。
最近,国家科委对赵剑云案件明确作了指示:赵剑云等人业余兼职活动既不构成犯罪,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北京市中法的判决是正确的。首钢应依据市中法关于赵剑云无罪的判决,主动纠正对赵剑云等人不公正的处理,尽快恢复赵剑云的党籍,讨论受牵连的一位高级工程师的预备党员转正和住房问题,补发因此事而扣发他们的浮动工资、奖金等,并在适当场合为赵剑云等人恢复名义,肃清影响。对赵剑云做法欠妥处可批评,但不应混淆罪与非罪。
国家科委领导同志特别强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意见,可以通过司法部门反映,但不能停止对判决的执行。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生效五个多月了,那么,在首钢生效的时间也应该不远了吧!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