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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已有法可依 六届人大期间制定法律廿九个 通过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十个,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决议决定十一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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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3-30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已有法可依
六届人大期间制定法律廿九个
通过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十个,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决议决定十一个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使我国立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的一届代表大会。经过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几年来的努力,我国宪法规定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方面的基本法律现在大体都已制定,有的法律得到了必要的修改、补充,进一步趋于完善。
据统计,自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以来,在不足4年的时间内,共制定法律29个,通过修改、补充法律的决定10个,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11个。本月举行的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并决定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提请这次大会审议。
在制定、完善刑事法律方面,第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了大量工作。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迈出了重要一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社会生活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的需要,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并在《专利法》等几个法律中,对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作了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扩大了这些条例的适用范围。此外,还通过了关于刑事要案期限的补充规定,解决了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中一些特殊的具体的问题。
在民事法律方面,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了《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去年4月又通过了《民法通则》,对民事活动中一系列共同性问题规定了共同遵循的规范。现在,连同以前制定的《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民法应包括的内容,主要只差版权法还有待制定。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五届全国人大期间都已制定了专门的组织法。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又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个法律第一次把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用完整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83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两个决定,对两个组织法的一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有利于加强我国司法机关的组织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为了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2月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这两个决定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对原来的这两个法的一些条款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最主要的是为了切实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对选举程序和方式作了一些改进。这两个决定对搞好今年的换届选举,加强地方政权的建设,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把制定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制定的29个法律中,经济方面的法律有16个,超过一半。其中包括:
为加强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为适应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专利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此外,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这些法律、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发展对外关系,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与合作。
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这些法律,贯彻了改革、搞活、管好的方针,总结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继已经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后,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
此外,为适应发展基础教育,培养人才,提高全民族素质的迫切需要,制定了《义务教育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兵役制度,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巩固国防,制定了《兵役法》。还制定了《居民身份证条例》、《消防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
当前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有许多新问题需要及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制定或修改法律又有困难,而没有法律规定又不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解决这个问题,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专门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一些暂行条例或规定。根据这个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国务院根据这个精神,制定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这一授权决定,既适应当前某些实际工作的需要,还可以积累经验,为制定和补充修改法律作准备,有利于加快经济立法,是积极负责地加强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现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但是,经济的、行政的法律还不完备或者很不完备,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经济法、行政法,当前迫切的是要适应开放、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制定一系列的经济法包括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现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的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海商法》、《劳动法》、《公司法》、《乡镇企业法》等,教育、科技文化方面的立法工作也需要大大加强,立法的任务还很繁重。正如赵紫阳总理在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那样,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们相信,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为此继续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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