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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 国家开征耕地占用税 国务院发布暂行条例作出具体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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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20
第1版(要闻)
专栏:

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
国家开征耕地占用税
国务院发布暂行条例作出具体规定
本报讯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国务院于4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见第二版),自条例发布之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
《条例》对非农业占用耕地,按人均占有耕地的多少划分4类不同地区,并按非农业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实行以量定额,一次性征收。对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土地质量较好、经济比较发达、非农业占用耕地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规定了较高的税额;对人均占有耕地较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依次规定了较低的税额。在同一地区,分别不同用途,对非农业生产经营性占用耕地规定了较高的税额,对农村居民住宅占用耕地减半征收。考虑到地区情况比较复杂,《条例》规定的税额,都有一个幅度。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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