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0阅读
  • 0回复

人大代表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 代表们认为条例将从法律上保障我国八亿农民的民主权利 不少代表提出修改意见;有的代表认为目前通过尚不成熟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7-04-05
第1版(要闻)
专栏:

人大代表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
代表们认为条例将从法律上保障我国八亿农民的民主权利
不少代表提出修改意见;有的代表认为目前通过尚不成熟
新华社北京4月4日电 出席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代表在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时认为,在农村设立村民委员会,由村民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实行自治,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完善基层组织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将从法律上保障我国八亿农民的民主权利,促进农村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些代表对这个条例草案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也有的代表认为,目前通过这个条例的时机还不成熟。
湖北代表团杨小运代表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是为农村、农民制定的法规。这对八亿农民来说是一件值得庆贺的大事。几年来,农村设立村民委员会,农民当家作主有了组织保证;现在,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农民行使民主权利又有了法律保障。这必将促进农村形势的发展和两个文明的建设。从我们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看,村民委员会发挥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和自我服务的作用。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不仅承担了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等四项任务,还在农村经济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中起了重要作用,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又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杨小运建议这个条例要明确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他还建议村民委员会下面不必再设几个委员会,因为这会增加人员,从而增加村民负担。他说,我们村这几年没有设那么多委员会,而是实行村民委员会七个成员分工负责,效果很好。
河北代表团脱师录、徐绍斌、张孝纯代表认为,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就必须彻底改变多年来对农村控制过死过严的状况,让农村实行群众自治,让他们学会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培养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这个代表团的刘军、楚庄、何广达代表认为,这个条例的通过和实施可以制止目前农村一些干部目无法纪、独断专行的作风,克服农村政社分开后什么事都无人管的混乱状况,避免再发生建国以来农村出现过的瞎指挥等问题,使村委会真正起到自己管理自己的作用。
广西代表团龙川代表说,这个条例草案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的。今年元旦前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同志就制定这个条例深入到我们地区调查,分别召集地、县、乡、村的干部座谈,广泛听取意见,现在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把我们反映的一些实际情况都考虑进去了。我认为,这个条例草案充分体现了“自治”的精神。条例草案对村委会的设置规模、工作任务以及选举原则、活动方式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村民在思想上自我教育、政治上自我管理、经济上自我服务的精神。因此,通过这个条例,对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一定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他认为,要贯彻好这个条例,关键在于三条:一,县、乡政府要指导村委会认真为村民办事,积极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不要象现在有的地方那样,把村委会当成自己的下属机构,布置村委会干这干那。二,村委会领导成员的选举要充分体现村民的民主权利。三,村委会的活动经费(包括干部补贴)一般应该自筹,只有贫困的地方,县、乡财政可适当补助,这样有利于加强村委会干部对群众负责的观念。
黑龙江省代表团丛深代表建议,条例中对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条,应作一些具体的规定,以确保选出来的人能真正代表全体村民的意志,能为大多数村民谋利益。吉林、湖南代表团有的代表认为,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干部由选举产生,但现在真正认真办事的干部不一定能选上,建议规定村委会干部的产生由上级考核与群众选举相结合为好。村委会主任选出来后,应规定有人批准。如果象现在这样规定,光靠群众选,问题会很复杂。
在审议中,也有许多代表对这个条例草案中的有些条款提出不同意见,建议加以修改。贵州省晴隆县县长彭兴禄代表在审议中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把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定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表示异议。他说,村一级组织担负着治安、民事调解、发展经济、组织生产、计划生育、征兵等等工作,这些工作不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所能承担的,而是政权组织的任务。现在,乡的编制是8到10人,如果村民委员会成了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政府的管理工作会很困难。他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的第二条,把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定为政府的一级基层政权组织。
山东代表团的代表在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时认为,这个条例草案目前通过实施尚不成熟,建议暂缓通过。理由是:目前农村村民委员会实际上属于基层政权性质,乡镇政府的许多工作任务都是通过它实现的。但这一条例草案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与当前的实际做法有很大差别,在实施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因此,为了慎重起见,可先将这个条例草案试行。
广东代表团梁湘、陈燕发等代表认为,根据广东目前的情况,小乡几万人口,大乡有十几万人,单靠几个乡干部难以开展工作,难以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各村有各村的利益,各搞各的,难以组织统一行动。建议条例应认真考虑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慎重处理好这个矛盾。
内蒙古代表团的代表建议条例草案应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与乡政府、乡党委、村党支部的关系。村民委员会虽然是群众的自治组织,但由谁领导应该明确。
福建代表团的许多代表认为,政权的基层组织单位是乡,党的基层组织在村,工作上可能会出现某些不协调情况。现在农村里许多地方的工作是村党支部做决定,村民委员会去执行。许多地方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实际上村民委员会承担的任务超出了条例规定的范围。如果按条例规定执行,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就不好处理。大家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好形式,但是,现在要按条例执行,条件还不成熟。农村基层组织及其职责、作用,目前需要稳定,过于仓促的变动,不利于保持稳定。
有些代表还认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地理条件差别很大,只有一个统一的条例还不够,各省、市、自治区应该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