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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法(草案)》 委员和列席代表对条文字斟句酌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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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1-14
第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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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审议《企业法(草案)》
委员和列席代表对条文字斟句酌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鲁牧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下午开始分组审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一些委员认为,我国很需要颁布一个《企业法》,使全民所有制企业走上法制的轨道。现在将《企业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必将产生一部很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彭清源委员说,《企业法》酝酿时间很长,在起草期间,不少委员都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现在提出的《企业法(草案)》,是比较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达诺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一认为,这个《企业法
(草案)》内容比较全面。
不少委员和这次会议的列席代表,对《企业法(草案)》的一些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色音巴雅尔说,在具体条款中,需要进一步强调企业应当首先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完成;要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发展情况,来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以及实行现代化管理。
陈惠波委员认为,还需要强调企业和厂长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积极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从事科技研究和发明创造,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实现产品不断更新换代。
彭清源委员说,《企业法
(草案)》要一方面体现下放企业权利,另一方面还要有宏观控制。宏观控制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应当尽量少一些。曹达诺夫认为,《企业法(草案)》需要强调企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对厂长的任期,他建议要作明确的规定。
委员和列席代表们,对《企业法(草案)》的条文,字斟句酌,认真审议,提出了补充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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