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2阅读
  • 0回复

从经济上惩罚价格违法者 国家物价局发布处罚规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5-14
第1版(要闻)
专栏:

从经济上惩罚价格违法者
国家物价局发布处罚规定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国家物价局今天发布《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这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的规定,国家物价局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全国各地予以贯彻执行。
这一规定是针对当前对乱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和制裁不力的状况而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要使违法者在经济上受到惩罚,其主要内容是:
属于一般价格违法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一般价格违法案件、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可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物价检查机构可根据情节,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从其工资中扣缴。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对业务主管部门越权定价的,由同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检查处理;对地方人民政府或物价部门越权定价的,由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检查处理。除纠正其价格违法行为外,并追究决策人的责任,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泄露价格机密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追究泄密者的责任,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抬级抬价抢购农副产品或者紧俏商品的,按其抬价金额,由物价检查机构对抢购者处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可按其抬价金额处以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决策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的罚款和不应退还或无法退还的非法所得,统一由物价检查机构收缴国库。
另外,对于屡查屡犯的;弄虚作假以及其它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情节,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从重罚款。对拒缴罚没款的单位或个人,经县(含县)以上物价检查机构负责人的批准,由物价检查机构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
《处罚规定》自1988年5月14日起施行,国家物价局1985年制定颁发的《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关于划分各级物价检查所处理违反物价纪律行为和案件审批权限的通知》同时废止。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