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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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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07-02
第1版(要闻)
专栏: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5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前进中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矛盾。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制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常委会要以此为指导思想,把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作为首要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中心任务,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工作,为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抓好立法工作
1.立法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和法制建设必须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的精神,常委会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努力把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把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建立在法制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需要制定大量的法律,这是很大的工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地方与地方的关系,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的关系等,都要用法律加以规范。
2.立法工作要制定规划,抓住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当前立法的重点是:(1)抓紧制定有关经济建设,特别是微观放活和宏观控制以及对外开放的法律。要制定预算法、投资法、计划法和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定物价法、审计法和反封锁、反垄断的法律;制定公司法、私营企业法和乡镇企业方面的法律;制定劳动法、标准化法、海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2)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编制法、国家公务员法、教育法、教师法、公共卫生法等。(3)制定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有集会游行法、新闻法、出版法、社团法、工会法等。还要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征求意见。基本法草案将于明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公布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也将于起草委员会成立后进行。
3.要根据新情况、新经验对原有法律及时作出修改。如需对宪法条款进行修改,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当前,需要修改的法律主要有: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改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条款;根据发展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修改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根据选举工作的新经验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有关条款;还要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必要的修改。还要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
4.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解释的方案,经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属于行政工作、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分别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属于人大工作中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常委会有关部门拟出答复意见,由秘书长召集有关人员会议研究决定后答复。
5.为了加强立法工作和加快立法步伐,各专门委员会要进一步开展对法律案的审议和拟订工作。大量的法律草案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和提出的,各专门委员会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进行调查研究,做好法律草案审议的准备工作。作为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要为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拟订法律案服务。
6.进一步完备法律案的审议程序。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及其他有关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由秘书长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经秘书长报委员长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继续审议。法律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律案时要互相通气,密切协作。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中要充分反映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不同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要印发常委会会议。
7.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注意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要加强法理研究,加强对实际情况的调查,注意听取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对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在常委会通过前要广泛征求意见,或经常委会决定提交全民讨论。
8.常委会要经常检查、推动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要定期听取司法部门关于普法工作的报告,了解人大常委会普法决议的贯彻情况。普法工作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包括通过典型案例,在公民中进行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教育。普法工作注重实际效果,防止走过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长期坚持下去。
二、加强监督工作
1.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要在上届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改进和加强。
2.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监督,既是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也是一种必要的制约。它有利于健全国家决策机制,有利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民主化、法制化。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应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法律规定由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不能越俎代庖,以保证政府工作的高效统一运行,保证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常委会要认真抓好法律监督。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专门委员会要协助常委会进行监督。做法有:
(1)对向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秘书长分别交给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如发现有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由专门委员会报告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如果发现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要提出纠正意见,报常委会决定。对于自治区报请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委员会审查,向常委会提出批准或修改意见,由常委会决定。
(2)常委会要有选择地对一些重要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宪违法问题,包括司法机关在处理重大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要向有关执法部门提出意见,督促其严肃执法。有关执法部门要将处理结果报告常委会。必要时,常委会可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3)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凡属直接控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宪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查清事实,进行处理。其他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处理,限期向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常委会要健全和完善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制度,恢复接待人民来访的工作。
4.常委会在抓好法律监督的同时,要加强工作监督。人大常委会要监督最高国家行政、军事、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工作监督的重点,是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国务院在执行计划和预算过程中所做的部分调整方案,必须报常委会批准。常委会应就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听取有关行政、司法部门的汇报,并且可以提出询问。
5.常委会要制定有关监督方面的法律,进一步明确监督的方式,完善监督的程序,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同代表以及地方人大的联系
1.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做好常委会工作的基础。联系代表的目的,是为了使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更加符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更加符合实际,也是为了使常委会更好地接受代表的监督。
2.继续坚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同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代表的制度,并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直接联系,包括:(1)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2)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和作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全体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对会议议题比较熟悉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4)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围绕议案进行专题调查时,吸收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5)设立全国人大代表接待室,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反映。(6)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各种途径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答复代表。
3.要加强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相互交流经验,推动各级人大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依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一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委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可召开省级人大对口机构的座谈会;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也要加强同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经常性联系,交流各种文件和资料。
4.代表和委员的视察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视察工作要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视察制度要在总结上届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完善。当前可采取的方式是:(1)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组织代表围绕大会即将审议的议题,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视察。(2)继续实行代表持证视察的做法。代表可以就地就近进行视察,了解情况。代表对当地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办理。(3)在全国人大代表比较集中的城市,可以成立代表小组,开展视察和专题调查等活动。此外,常委会委员的视察也要规定必要的制度。
5.常委会要研究制定全国人大代表工作条例,对代表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常委会要努力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包括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经费。
四、开展外事工作
1.常委会的外事工作是我国外交工作的组成部分,要适应我国外交工作的需要,认真执行我国外交工作的总方针和各项政策。通过外事交往,增进议会和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国家关系的发展。
2.外事工作的形式要灵活多样,除了常委会进行对外交往外,各专门委员会,各对外双边友好小组也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口交往,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
3.要加强对各国议会联盟和其他国际议会组织的工作。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参加会议的人员和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
4.常委会的外事工作要加强统一规划和安排。全国人大各部门的出访和接待来访以及涉外活动,由秘书长协调。礼宾接待工作由办公厅外事局承办。
五、提高开放程度
1.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都要提高开放程度。法律草案修改过程中和其他议案审议过程中的意见,可公开发表。对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要有选择地进行电视实况转播或专题报道。这样有利于加强人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常委会要建立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制度。
3.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旁听制度。
六、搞好自身建设
1.要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这是加强常委会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常委会委员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多数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都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社会活动要服从人大工作的需要,保证参加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时间。专门委员会委员要列席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办公厅和其他有关单位要为实现委员的专职化积极创造条件。
2.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要严格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听取不同意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每两个月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举行时间可相对固定,一般安排在双月的下旬举行。委员长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及时决定有关事项。
3.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要经常化。要充实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健全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规则,完备议事程序。
4.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要明确树立起为开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委员长会议服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服务,为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
5.人大机关是统一的整体,各部门要在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6.要加强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思想建设、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培养出一批有研究能力并适应人大工作需要的骨干、专家。要制定机关工作条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工作。
7.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要不断地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国内外重大问题的研究,加强理论研究,加强与常委会审议议案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对有关问题提供论证和可供选择的比较方案,搞好研究和咨询服务。为适应人大工作的需要,应加强图书资料建设,将办公厅图书馆逐步建成全国人大图书馆和资料中心。
8.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机关干部,都要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认真研究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新观念,开拓前进,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上述工作要点将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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