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阅读
  • 0回复

国务院布置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8-10-04
第1版(要闻)
专栏:

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
国务院布置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大检查主要是检查各种违反法纪问题
重点是中央和地方大型企业各类公司
新华社北京10月3日电 国务院9月25日为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发出通知,指出这次大检查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宏观调控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国务院指出,在检查中,要特别强调按照国家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严肃财经纪律。要把收缴各项违反法纪的收入同严格查处各种违反法纪的行为结合起来,该收的钱要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该处理的违反法纪问题要严肃处理;要把开展检查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要把查处违反法纪案件同总结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结合起来,研究制定新形势下防止违反财经法纪的有效措施。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把1988年的大检查工作一抓到底,抓出实效。
国务院指出,这次大检查,主要是检查国营、集体、私营和联营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的下列违反法纪问题:非法侵占、偷漏、截留、私分应交国家的税款和收入,以及虚报亏损、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法规,乱涨价、乱收费,钻“双轨制”价格的空子,高价转手倒卖铜、铝、镍、钢材、石油、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或以物易物,非法牟取差价收入的;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擅自购买专控、禁购商品或超过控购指标购买商品,任意扩大消费基金的。此外,对外经济交往较多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还要检查截留应交外汇收入、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等违反外汇政策和法规的问题。检查的重点是:中央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各类公司,包括各种贸易性公司、金融性公司、技术开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和综合性公司等;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有罚没收入的机关单位。重点检查面,一般不少于30%。其中对中央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企业、各类公司、经济主管部门和有罚没收入的机关与单位的检查面要达到50%左右。
国务院强调,1986年和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及其《补充规定》,要继续贯彻执行。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年的大检查,特别要掌握好以下几点:
(一)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对有违反法纪行为和屡查屡犯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与此同时,也要防止出现对某些问题处理过严的现象。
(二)加强地方对中央企业的检查,做到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
(三)检查承包企业(包括实行财务包干的部门和企业,下同)仍应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对承包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和承包合同应得的经济利益,要坚决保护,不得侵犯;二是对承包企业违反财经法纪和弄虚作假、投机取巧、非法经营、牟取暴利的行为,要认真查处。
(四)为了协调工作,防止重复检查,在今年大检查期间,凡是年度财务收支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的,不再进行重点检查;凡是年度财务收支经过大检查重点检查的,审计部门也不再进行审计。
国务院要求:今年10月份突出抓一下对物价的检查,以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在此以后到明年春节前,全面开展各项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合理调配力量,妥善安排各项工作,确保大检查和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今年大检查的声势、规模、深度和成效好于往年。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稳定,机构不能撤销,人员不能解散,工作不能中断。在今后若干年内,各级大检查办公室既要抓好每年一次的大检查工作,也要有组织、有重点地搞好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开展大检查期间,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部门,除了搞好日常工作外,要集中力量投入这一活动。各级计经委、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公安及业务主管部门要相互协作,积极支持和参与大检查工作,并请各地检察、法院和纪检部门给予大力配合和协助。国务院将继续从中央各部门抽调一批得力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到各地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今年大检查结束后,要表彰一批工作组和检查组成员中有显著成绩的先进个人,同时,还要对1985年以来经过严格检查确无违反法纪行为的遵纪守法户进行表彰。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