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阅读
  • 0回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府财字第三号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3-14
第1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布告
府财字第三号
一、四九年度冬季房产税,早逾征收期限;五○年度春季房产税,已届征收期限,经决定合并一次征收,各业户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律限于五月五日以前到各人民银行及该行临时委托处所缴纳,逾期处罚,希各纳税义务人及早准备,或预购纳税米券,以便如期缴纳。
二、此次两季并征,合开一份通知书,所有产权转移,使用情形变更及住址迁移,各业主及管理人等务须于三月底以前亲到各辖区之税务分局申报,逾期不报者,一律照原册所列情形核算计征。
三、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如产权不明或无主房屋,均暂由现时使用人缴纳,不得借词推诿,以尽人民纳税义务与保证财政收入。
四、缴款通知书一律交邮政投递,无论业主、户主、现时使用人及管理人等,均不得借词拒绝,无故退回。
五、缴款通知书开列应纳之两季房产税额及附征百分之三十的卫生教育费的总额米数,一律由人民银行按当日金库米价折收本币,如持有纳税米券者,即按一斤折抵一斤核收。
六、房产税征收业务,今后完全划归本市税务局办理,各纳税义务人如有疑问,可迳向各该区之税务分局接洽,兹将各税务分局之住址及征收房产税各该分局之临时辖区公布于后:
第一税务分局住第三区汪芝麻胡同四一号,辖第一区第三区全部。
第二税务分局住第二区旧刑部街二一号,辖第三区第七区第四区全部。
第三税务分局住第八区木厂胡同四号,辖第八区第十区全部。
第四税务分局住第九区煤市街旧致美楼,辖第九区第十二区第十一区全部。
第八税务分局住第五区三座桥六号,辖第五区第六区全部。
七、希各遵照。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 张友渔 吴晗
一九五○年三月十四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