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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部分财力以利改革和建设 国家征集预算调节基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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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9-02-25
第1版(要闻)
专栏:

  集中部分财力以利改革和建设
国家征集预算调节基金
据新华社北京2月24日电 国务院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为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决定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国务院最近发出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规定,所有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必须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调节基金将按“征集办法”所列各个项目当年收入的10%计征。
“征集办法”规定可以免征调节基金的项目有: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中、小学校的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学校基金,企业的大修理基金,煤矿维简费和油田维护费,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免征的项目。
按规定,调节基金的征集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征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征集办法”规定,调节基金中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财政;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交中央财政,50%留归地方财政。调节基金按季或按月缴纳。征集的调节基金,作为财政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使用。
国务院发布的这一“征集办法”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调节基金。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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