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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通知各地粮食管理局 按月报告公粮收支情况 财政部发布损坏公粮处理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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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4-17
第1版()
专栏:

  财政部通知各地粮食管理局
按月报告公粮收支情况
财政部发布损坏公粮处理办法
【新华社十六日讯】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为掌握公粮收支情况,便利公粮调度,保证供给任务,特根据政务院所颁布的“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中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向各大行政区及中央直属省(市)粮食管理局及粮食(供应)局发出关于粮食管理局、粮食(供应)局建立按月的公粮收支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每月六日以前,各大行政区粮食局及中央直辖各省(市)粮食(供应)局必须将上月公粮收支情况电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并须于每月十五日以前,将上月实际收支情况,填造公粮收支情况月报表,及库存粮种月报表(粮种月报表以省为单位,中央直辖省以区库为单位造报),造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通知并规定:各大行政区及中央直辖省向区外调运粮食时,应于每月十五日将调运情况,及时摘要电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以上报告,规定各大行政区及中央直辖省(市)于汇总编报中央时,如有个别粮食局、库,因受交通条件等限制,未能及时报达时,可于报告中附加说明,不得因而影响各该全区向中央的报送时间。
【新华社十六日讯】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为统一处理因霉烂、虫蚀、被盗、失火、贪污等原因而遭受损失之公粮,特发布损坏公粮处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各级粮库一经发觉公粮有霉烂、虫蚀、失火、被盗、贪污等情事,应立即逐级上报,并应迅速将损失数字、霉烂程度及造成损失的原因,详细备文逐级层报省(市)人民政府处理。通知规定具体处理办法四项:
(一)凡公粮损失在两万斤以上者,由省(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大行政区财政部处理,中央直辖省(市)则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执行。如须紧急处理时,得一面处理,一面补报备案。损失在两万斤以下者,则由省(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然后报大行政区财政部备案,中央直辖省(市)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
(二)已遭受霉烂、虫蚀、失火等情形,但尚未完全毁坏的粮食,各级粮库应从速整理,报告上级核准后处理,尽量兑回好粮入库。
(三)因损耗所发生的公粮差额,在抵解时应分清科目,详细注明奉上级核准处理之公文字号,以资查对报销。凡未经核准及未曾逐级上报者,所发生之损耗差额均不准报销。
(四)经核准出售之坏粮,所得现款,应立即解入当地金库折米注账抵解,严禁挪用。
通知最后要求各大行政区财政部责成粮食管理局,按季向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汇报粮食损失及处理情况。公粮损失过钜,情况严重者,应随时专案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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