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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鹏飞谈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地方行政区域 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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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3-29
第1版(要闻)
专栏:

  姬鹏飞谈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地方行政区域
享有高度自治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新华社北京三月二十八日电 姬鹏飞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说,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他说,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条规定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是草案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职权范围及其同中央的关系的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地方行政区域,同时又是一个实行与内地不同的制度和政策、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因此,在基本法中既要规定体现国家统一和主权的内容,又要照顾到香港的特殊情况,赋予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
姬鹏飞指出,草案所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或负责管理的事务,都是体现国家主权所必不可少的。如特别行政区的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少数有关国防、外交和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要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发生其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除此以外,草案还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对于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也是非常必要的。姬鹏飞指出,草案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还可以自行处理一些有关的对外事务。应该说,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自治权是十分广泛的。他对草案规定赋予特别行政区在这些方面的自治权作了具体说明。
姬鹏飞说,为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对附件三所列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的增减以及基本法的解释或修改等问题作出决定时,能充分反映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起草委员们建议,在基本法实施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设立一个工作机构,这个机构由内地和香港人士共同组成,就上述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为此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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