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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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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5-17
第1版()
专栏:

  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
【新华社十六日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林业工作的指示,全文如下:
一、当前的方针和任务
我国现存的森林面积约占领土百分之五,木材产量向感不足,对天然灾害之袭击无法保障。而大部分地区对森林的破坏和滥伐行动,迄未停止。我们当前林业工作的方针,应以普遍护林为主,严格禁止一切破坏森林的行为。其次在风沙水旱灾害严重的地区,只要有群众基础,并备种苗条件,应选择重点,发动群众,斟酌土壤气候各种情形,有计划地进行造林,并大量采种育苗以备来年造林之用。同时,为着发展交通,需要枕木电杆,为着恢复建设,需用大批木材,应制订各森林区的合理的采伐计划,并推节约木材的社会运动。为便于编制造林及采伐计划,应对宜林荒山荒地及交通条件较好的天然林进行重点调查,并须及时培养干部,开办短期训练班,解决技术人员缺乏的困难。这都是目前林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二、一九五○年工作计划
为了实现和贯彻上述的方针及任务,根据具体情况,特将本年度全国具体工作计划规定如下:
(一)加强护林工作:除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护林指示,严明奖惩制度外,各级人民政府应领导并教育群众,使群众自己订立护林规约,以切实达到护林的基本要求。林区及林区附近之人民代表会议要注意讨论检查护林工作。要在今年内将森林破坏行为基本地停止下来。
(二)封山育林四三、一二○、○○○亩(其中包括西北区四三、○○○、○○○亩,东北一二○、○○○亩)。
(三)为了荒山播种及苗圃育苗之用,采集各类树木种子总共三、六二四、八二五斤(华北一、二九五、一四五斤,西北九七、○○○斤,中南三一七、六八○斤,华东一、九一五、○○○斤)。
(四)育成各种苗木总共四九二、二三○、○○○株(华北四一、二五○、○○○株,西北七、一三○、○○○株,中南八五、四九○、○○○株,华东一五九、一五○、○○○株,东北包括内蒙在内一九九、二一○、○○○株)。
(五)造林,包括植树造林、播种造林、插木造林,共一、七七一、八四二亩(华北一、○八三、○四二亩,西北七二、一三八亩,中南六九、六七二亩,华东二七二、四○○亩,东北包括内蒙在内二七四、五九○亩)。
(六)采伐木材四、○五七、三八二立方公尺(东北包括内蒙在内三、八七○、○○○立方公尺,西北洮河流域五三、五○○立方公尺,西南五六、○○○立方公尺,华北七七、八八二立方公尺)。
(七)增修森林铁道二八七公里(东北)。
(八)干部训练:
1、林垦部就现有编余人员内,训练调查测量干部六百名,东北训练五百名,以备组成调查队,进行重点调查。
2、各地得根据工作需要,举办在职干部之短期训练班,并注意培养与提拔各林场苗圃技术工人,用带徒弟方式,提高其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水平。并可在农闲时用轮训办法,吸收一批在护林造林中的劳动英雄、模范工作者和积极分子参加受训。
三、关于苗圃地与伐木及护林的几个具体问题
为了各地区工作便利起见,特将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的处理:
(一)未经土地改革的地区,在土地改革时,除依土地改革的法规保留公营农场外,各县应保留一定数量之土地,准备经营苗圃。保留之苗圃地,在未正式建圃育苗前,暂由各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交农民耕种,不得荒废。
(二)公有林(包括国有林)应由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或中央委托之各级林业机构经营采伐,统筹供应公私用材,其他任何机关、部队、学校或企业,不得借口任何理由,自行采伐。
个别地区驻扎部队,如确因自用燃料无法购得必须樵采时,得在公有林采伐,但必须经当地专署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机关核准,指定区域,作合理的修枝疏伐,并须照缴山价。
(三)对于私有林,在土地改革前,任何人不得破坏,在土地改革进行期间,照土地改革的法规办理。
四、关于组织机构与领导问题
(一)大行政区林业占重要地位者,得于农林部下设立林业总局。
(二)省人民政府农业厅应按中央规定,改为农林厅。业务上有必要时,得在农林厅下设林业局。
(三)专署及市县人民政府,视业务之需要,可改农业科为农林科,并在农林科内指定一至二人,专管林业工作。
(四)区公所农业助理员改为农林助理员,兼管林业,村(乡)政府或农会视工作需要得设林业委员一人(不脱离生产),管理村(乡)中有关林业建设的事项。
(五)国营森林企业机构(如伐木公司、森林铁道、木材加工等),由中央人民政府委托大行政区或省林业机关直接统一经营管理。地方人民政府有监督检查与协助完成任务之责。
以上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管理机构并全体林业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研究,切实执行。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
林垦部部长梁希
一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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