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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谈实施行政诉讼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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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0-09-25
第1版(要闻)
专栏:

  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谈实施行政诉讼法
本报评论员
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将于10月1日正式付诸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进一步完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为人民行使这种管理职能,提供了法律保证。人民群众可以通过这一法律武器,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视野,以促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恪尽职守。行政部门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不断强化公仆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经常校正不当或错误的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从而保证行政机关正确高效行使权力,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
实施行政诉讼法,要做好许多工作。消除阻碍行政诉讼法实施的思想因素,则是一项更深层更艰巨也更为重要的工作。我们的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有优良的传统。但是,有漫长封建社会历史的我国,“官贵民轻”的传统意识,至今仍不同程度地遗留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因此,有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习惯于发号施令,常常听不进群众的意见,自然更难于接受来自老百姓的控告,更怕作为被告,甚至对人民法院的裁决进行抵制,拒不执行。而许多公民,也向来没有告“官”的习惯,有时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敢与“官”论理,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正当的权益。至于人民法院,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有的在行使行政司法审判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时,不能不考虑与各行政部门的关系。要消除这些不正常的心态,正确行使行政诉讼制度,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都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自觉接受法律的制约;同时,也不要因为怕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不敢正常行使行政职权。公民要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滥用行政诉讼权,进行诬告或无理纠缠。
为保证行政诉讼法的顺利实施,行政机关、执法部门都要学会自己过去不懂的东西,学会依法办事。同时,还要做好相应法规的合法配套工作,拟定实施的具体办法,使行政诉讼法从一开始实施,就能步入全面协调运转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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