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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 继续积极稳妥进行城镇房改 要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原则推进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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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09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
 继续积极稳妥进行城镇房改
要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原则推进改革
据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 近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其根本目的是要缓解居民住房的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1988年初,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后,先后已有12个城市、13个县镇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形式推行了住房制度改革,还有300多个城镇进行了住房制度的单项改革。从已开展房改的市、县情况看,群众是支持房改的;尚未进行房改的城镇,多数群众也盼望进行房改。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最近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方式多样地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通知》指出,要合理调整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到成本租金。在起步时,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可以采取分步提租的办法。新建公有住房实行新租金标准,对多占住房的要加收租金。要出售公有住房,凡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房,购房后拥有全部产权。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以内,实行标准价,购房后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售房价格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严禁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有住房。要切实做好房屋出售后的服务和管理工作。《通知》要求实行新房新租、先卖后租、优先出售或出租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等办法。凡住房迁出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不包括互换房)应视同新建公有住房,实行新制度。住房建设应推行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投资体制,积极组织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大力发展经济实用的商品住房。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住房资金,切实做好住房资金的转化,建立住房基金。《通知》提出要发展住房金融业务,开展个人购房、建房储蓄和贷款业务,实行抵押信贷购房制度,从存贷利率和还款期限等方面鼓励职工个人购房和参加有组织的建房。《通知》还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统一管理,搞好治理整顿,认真查处倒卖房地产、牟取暴利的各种非法活动。在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办法和实施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的规定,因地制宜,分散决策,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要加强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思广益,在实施中及时协调解决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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