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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出通告 切实作好国内救灾捐赠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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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7-18
第1版(要闻)
专栏:

  民政部发出通告
 切实作好国内救灾捐赠工作
本报北京7月18日讯 为切实作好救灾捐赠的接收工作,民政部今天发出通告:
(一)民政部已设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并在北京西皇城根南街9号和北河沿大街147号设立了接收站,直接办理接收事宜。现特委托各级民政部门代办国内救灾捐赠接收事务。望各级民政部门视情况需要相应设立接收站办理接收工作。
(二)接收国内救灾捐赠以现金为主,也可接收救灾必需的物资、器材、药品等。对捐赠衣被,由于当前正处雨季,保管和运输都有困难,可暂不接收。
(三)凡定向捐赠现金,可直接汇寄所支援地区的民政部门接收,也可交当地民政部门或直接汇寄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转交。
(四)凡定向支援物资、器材、药品等,可直接或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与所支援地区民政部门联系协商后提供,并办理运输,以免造成浪费。
(五)凡非定向的捐赠,均由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统一分配。捐赠者可交当地民政部门转办,也可直接联系办理。
(六)各级民政部门接收捐赠,均应开收据给感谢信。为方便捐赠,应公布联系电话、接收地点和账号。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联系电话是:653088和656061—522;人民币账号:028—144184—58,开户行:北京工商银行西四分理处;外币账号:71402180,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七)义演问题,由当地文化、宣传和民政部门视情况需要共同商定办理。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每两天应将本区域内接收捐赠的情况,汇总报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
(九)各级民政部门对所接收的捐赠,应采取适当方式通过报刊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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