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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指示 有组织地运输夏征公粮入库 克服过去有些地区在此项工作中所存在的缺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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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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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指示
有组织地运输夏征公粮入库
克服过去有些地区在此项工作中所存在的缺点
【新华社十日讯】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七日向各大行政区及政务院直属省、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部(厅)、粮食局发布关于组织夏征公粮运输入库工作的指示,全文如下:
本年夏征公粮,即将集中入库,为克服过去有些地区在公粮运输入库工作中所存在的缺点,如因布置不善而造成车船拥挤、人畜疾病伤亡等现象,作到有组织有计划地运输入库,特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政务院所指示的夏征公粮的税率和办法,并参照上级分配的征粮数量和以后粮食支拨调度的计划,在专区、县级以下成立公粮征收屯集委员会,由行政首长负责,由财政、粮食、公安、武装、粮食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委员会的工作是根据本专、县、区财政和贸易仓库的分布状况和容量大小,划定各仓库接收公粮的地区和接收的数量,决定人民交粮的日期和交粮的次序,作到有组织有计划地接交,避免拥挤混乱。
二、各地应普遍进行一次检查仓库的工作,在粮食未入库前进行修补,预防虫鼠霉烂,利用麦谷糠秕、铺底扇顶,防抢、防火、防偷。
三、根据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国家公粮与地方公粮应分开入库。凡过去未分开入库者,争取从今年夏征起分开入库,分开记账。如暂时不可能分开入库者,仍暂准合并一库,但须分开记账。不同粮食要分别归入不同仓库。
四、加强接收粮食的工作效率,科学分工,提高过磅过秤技术,争取当日来粮当日清理完毕。
五、依照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运送公粮往返在一百华里以内者,由纳税人义务输送,超过规定里程者,则按当地普通运费发给工资。所有运费开支,除缺粮地区发给现款外,其他地区一律发给粮食,但须事先报送预算,经许可后始得开支。
六、应组织群众沿运输路线卖水,卖饭,出借房屋,解决运粮群众的食宿困难。为防止人畜疾病伤亡,凡接收粮食在二百万斤以上(山区一五○万斤以上)的粮库,应准备救急药品;有畜力运输地区,还应准备兽医和组织人畜休憩处;所需药品和兽医的开支,规定在该仓库收粮总额千分之零点五的范围内经预算批准之粮务费项下实报实销。因运输公粮而致人畜伤亡或车船损坏者,在不超过原值二分之一原则下予以赔偿,由各级征收屯集委员会或财粮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层报中央财政部或大行政区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财政部核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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