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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府秘一字第四○三九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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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8-06
第6版()
专栏: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府秘一字第四○三九号
兹制定:“北京市临时娱乐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之。一九五○年八月一日
市长 聂荣臻
副市长张友渔
吴晗
北京市临时娱乐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持临时娱乐场所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娱乐场所,其范围如左:一、席棚剧场。二、露天剧场影院。三、马戏武术杂耍场。
第三条 临时娱乐场所不得在以下地点设置:一、有碍交通地址。二、机关学校附近。
第四条 临时娱乐场所于营业前,应向该管公安分局申请勘查,转报市公安局核准备案后,始得营业。其申请事项如左:一、填具申请表—格式另定。二、造具经理、股东及艺员、助手员役清册—册式另定。三、绘制现场设备及四周环境平面略图。
第五条 临时娱乐场所限期届满或限期已满而欲继续营业,或于限期内中途停止营业,均须报经该管公安分局转报市公安局核准备案。
第六条 临时娱乐场所应有左列设备:一、支搭席布棚应有适当之防火设备。二、出入门应有六尺以上宽度,并应合乎容纳观众之多寡,于场内适宜地址设置适当数目之太平门或出入口。三、于适当地址分设足数应用之男女厕所,并以字体标明,每日须将粪便清除一次,于限期届满,营业停止时,彻底清除干净。四、设置售票处,以字体标明,并附挂价目表及营业时间表。五、场内观众席位应留适当之纵横路线以便出入。六、应设置维持秩序之公安人员席位。
第七条 临时娱乐场所应遵守左列事项:一、出演节目应事先报经市公安局备案,不得临时变更。但因特别事故不能照演时,应于开演前预为告白,并改期补演。二、有损艺员健康之节目禁止出演。三、兽类出演及具有危险性之节目,非经市公安局核准不得出演。四、场内须设一定座位并按座位售票,不得随意加票加凳。五、开演时太平门不得有阻塞情事。六、开演须依照预告时间,不得提早或过晚。七、客票须注明票价及茶资数目,不得随意加价或另外勒索。八、场内应注意清洁,并于每日散场后加以清扫。九、场内招待人员应对待观众言语和平,不得讥诮笑骂。十、演员不准招揽观众及与观众调谑,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 临时娱乐场所观众应遵守左列事项:一、应服从在场公安执勤人员之指导。二、不得携带无证明文件之枪枝、武器及其他违禁物品入场。三、除佩戴检查证臂章之军警执勤人员外,不论党政军民一律皆应照章购票。四、须保持肃静,严守公共秩序,不得任意喧哗,怪声叫喊及无故巡行站立,妨碍他人视线。五、不得上台或进入后台及游艺场面内。六、散场时或临时发生事故,应听从维持秩序之公安人员或场方执事人之指导按前后秩序及指定方向出场,不得争先恐后。
第九条 临时娱乐场所遇有下列事项,应立即报告维持秩序之公安人员或该管公安分局核办。一、有形迹可疑或知其为反动分子者。二、有患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三、有口角争斗或酗酒滋事者。四、有遗忘物品者。五、观众不遵守第八条之规定者。
第十条 依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办理因而破获重大案件者,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各条之规定者,按其情节之轻重分别予以惩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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